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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4-00389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05-22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知
文号: 粤府函〔2014〕107号 发布日期: 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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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9  浏览次数:-

                    粤府函〔2014〕10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

国Ⅴ车用燃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工商局、质监局: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提高我省空气质量,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油品升级的部署,根据我省油品供应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

  全面开展国Ⅴ车用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云浮等14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自2014年7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Ⅴ车用汽油。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潮州、揭阳等7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Ⅴ车用汽油。
  全面开展国Ⅴ车用柴油推广使用工作。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云浮等14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自2015年4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Ⅴ车用柴油。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潮州、揭阳等7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自2015年7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Ⅴ车用柴油。
  二、国Ⅴ车用燃油质量要求

  在全省范围内销售的国Ⅴ车用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3),并销售92号、95号、98号的产品,且全年蒸汽压限值为45—60KPa;国Ⅴ车用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3)。
  三、组织做好加油站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云浮14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必须在2014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Ⅴ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潮州、揭阳7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必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Ⅴ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Ⅴ)”字样。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阳江、湛江、茂名、清远、云浮14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必须在2015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Ⅴ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潮州、揭阳7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必须在2015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Ⅴ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Ⅴ)”字样。
  四、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各地要尽快发布推广使用通告,向社会公布供应时间和范围,并公布车用燃油质量、计量和价格问题投诉举报电话等,做好有关价格变动的解释工作。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使用高标准燃油对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提高企业和公众销售、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五、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

  各地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油品标准和质量状况,坚决整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制定并落实推广使用工作方案,于6月20日前将本市具体工作方案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确保推广工作按时推进、取得实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2日

 

  (联系人:王婧,联系方式:020—83133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