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3〕17号 |
关于废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 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 标准问题的通知》的批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业厅、地税局、物价局,省国税局: 鉴于国家对生猪经营相关税费政策的调整情况,同意废止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生猪经营涉及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请按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加工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请按照《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相关保留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需调整的,请按规定程序办理。要加强生猪经营税费征收工作的宣传,及时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强化生猪经营税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切实防止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乱收费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