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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函〔2012〕238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表另行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7日
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和《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号)等要求,大力推进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和减排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以重点减排项目为依托,科学测算、合理分配,强化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监管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部门分工和保障措施,确保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二、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170.1万吨以内,比2010年(193.3万吨)减少12.0%(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2.9%);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20.39万吨以内,比2010年(23.52万吨)减少13.3%(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3.5%);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71.5万吨以内,比2010年(83.9万吨)减少14.8%;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109.9万吨以内,比2010年(132.3万吨)减少16.9%。同时,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减排目标和重点减排项目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1.实施区域、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必须将每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内,并最终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内。对电力、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畜禽养殖、机动车等行业(领域)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2.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制订实施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前置审核相关管理办法,把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把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保试运行和验收的必要条件。各地负责审批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必须按季度上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加强对减排重点工程和项目的管理,建立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动态管理和调控预警机制。 3.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根据国家对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要求,确定我省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建立能源消费目标分解指标体系。建立新上项目与能源消费增量挂钩机制,引导各地将能源消费增量指标主要用于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对关系国计民生而当地增量指标不足的项目,探索建立能源消费指标市场交易机制。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试点建立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新上燃煤项目试点实施煤炭总量平衡和等量替代、减量替代制度。“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电煤控制在4000万吨标煤以内。 (二)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1.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制订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区。 2.强制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十二五”期间,全省淘汰落后钢铁100万吨。到2015年,全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3251万吨,其中2011—2012年淘汰1776万吨、2013年淘汰691万吨、2014年淘汰406万吨、2015年淘汰378万吨。2012年全省淘汰落后玻璃产能280万重量箱。2012年全省淘汰落后造纸产能61.43万吨。到2015年,全省淘汰落后印染产能45266.5万米,其中2011—2012年淘汰32224万米、2013年淘汰2320万米、2014年淘汰8894.5万米、2015年淘汰1828万米。到2015年,全省淘汰落后制革产能134万标张,其中2011—2012年淘汰126万标张、2013—2014年淘汰4万标张、2015年淘汰4万标张。到2015年,全省淘汰落后铅酸蓄电池产能7.1万千伏安时,其中2012年淘汰0.19万千伏安时、2013—2015年淘汰6.91万千伏安时。 3.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项目审批挂钩机制。核准审批新建项目时要求关停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按期淘汰,对不能按期淘汰的,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环评“区域限批”。 (三)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减排工程。 1.加快推进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市所有建制镇及其他地区的所有中心镇均应建成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和重要江河沿线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其他地区的建制镇可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型污水处理设施。到2015年,全省新增城镇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553.4万吨以上,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90%以上、其他地区达75%以上。 2.加快集污管网建设。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必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营,投入运行后实际污水处理量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到2015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区基本实现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全省新增配套管网约1.5万公里。重点加强已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建设,各地级以上市市区重点推进雨污分流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县(市)城区重点完善“一县一厂”配套管网。到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负荷率达到80%以上;珠江三角洲地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化学需氧量年平均浓度差达到130mg/L(毫克每升)以上,进出水氨氮年平均浓度差达到13mg/L以上;粤东、粤西地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化学需氧量年平均浓度差达到110mg/L以上,进出水氨氮年平均浓度差达到12mg/L以上;粤北地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化学需氧量年平均浓度差达到100mg/L以上,进出水氨氮年平均浓度差达到10mg/L以上。 3.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我省“十一五”期间执行二、三级标准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工艺设备比较落后的污水处理厂,在“十二五”期间要提高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排放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即化学需氧量出水浓度低于40mg/L,氨氮出水浓度低于8mg/L。 4.加快污水中水回用和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建设。到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平均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重点推进广州、深圳、东莞等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推进垃圾渗滤液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废水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四)实施工业企业水污染深度治理工程。 1.提高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汾江河、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化工等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从2012年9月1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电镀、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行业的化学需氧量与氨氮排放,分别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推进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行业深度治理。严格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排放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鼓励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增加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污染治理技术。重点做好废水排放量较大企业的深度治理工程。引导企业入园,共建共用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治污设施利用效率。到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50%.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全省工业企业新鲜水用量减少30%以上。 (五)积极推进农业源减排。 1.实施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农业源年度减排目标逐级分解到各地,确保到2015年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8%和10%,其中2012年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1年减少1.48万吨和0.17万吨,2013年比2012年分别减少1.44万吨和0.17万吨,2014年比2013年分别减少1.42万吨和0.17万吨,2015年比2014年分别减少1.38万吨和0.16万吨。 2.加快畜禽养殖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行农牧结合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集约、高效、生态畜禽养殖技术,提高饲料和能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畜禽适度规模养殖,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在养殖业较密集的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式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利用、集中治污。 3.严格畜禽养殖业环保准入。推进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本区域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工作,并报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备案。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严格履行环评审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已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履行环评审批或“三同时”制度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推广生态健康的养殖模式,从源头减少养殖业污染物的排放。 4.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到2015年,全省8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要采取“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或粪便沼气处理、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不含本数)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采取“建设治污设施、无污水排放口、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全部还田利用”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所有规模化养鸡场(小区)要采取“干清粪方式、粪便全部生产有机肥且无废水排放”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安装废水处理在线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视频监控等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5.降低养殖专业户排污强度。通过政策激励、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措施,引导养殖专业户开展污染治理。各地应以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为契机,推动有条件的村镇建设集中的粪污处理场地,对养殖专业户畜禽粪便进行集中收集和集中处理。 6.开展水产养殖污染减排。积极推广生态水产养殖,研究开展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环境容量评估和总量控制工作。 (六)大力推进脱硫脱硝减排工程。 1.推进火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拟建和在建燃煤机组要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不得设置烟气脱硫旁路,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3%以上,脱硝效率达到85%以上。推进现役燃煤机组取消脱硫设施烟气旁路,2012年取消1789万千瓦燃煤火电机组烟气旁路,2013年取消1395万千瓦燃煤火电机组烟气旁路,2014年所有燃煤火电机组烟气旁路取消完毕,全省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效率达90%以上。推进炉内脱硫工艺燃煤机组改造,实现脱硫剂自动添加,将相应信号接入DCS(在线中控)系统并保存相关记录。推进现役火电机组脱硝改造,2012年完成1408万千瓦火电机组脱硝改造,2013年完成809万千瓦火电机组脱硝改造,2014年底前完成全省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改造。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对有天然气气源保障的地区,推行热电燃煤机组煤改气工程。 2.推进水泥行业降氮脱硝工程。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必须同步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60%以上,氨逃逸率控制在10ppm(百万分比率)以内。对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实施降氮脱硝改造,其中对日产2000吨熟料以下(不含本数)的生产线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改造后脱硝效率应达30%以上;对日产2000吨熟料以上的生产线实施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改造后综合效率应达60%以上、氨逃逸率控制在10ppm以内。2012年底前完成对15条生产线的改造,其余生产线于2013年底前完成改造。 3.推进其他行业脱硫脱硝工程。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实施烟气脱硫,综合脱硫效率应达70%以上。鼓励单台烧结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钢铁烧结机实施烟气脱硝,脱硝效率应达70%以上。规模大于70万平方米/年且燃料含硫率大于0.5%的建筑陶瓷窑、浮法玻璃生产企业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应达60%以上。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大于3.5%的有色金属冶炼项目,必须采取措施回收烟气硫。 (七)实施工业锅炉污染整治。 1.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建成区应当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他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珠江三角洲地区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其他地区在2013年底前完成。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料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建立锅炉备案登记信息互通机制并探索管理联动机制。 2.实施在用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程。通过升级改造锅炉燃烧系统、采取洁净煤燃烧技术、安装脱硫除尘降氮脱硝设备等措施,实现在用工业锅炉稳定达标排放。2015年底前,全省不符合排放限值强制性标准要求的10蒸吨/小时以上和使用不足8年的4蒸吨/小时(不含本数)—10蒸吨/小时(不含本数)的工业锅炉应改造为节能环保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设施;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推进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烟气脱硝工程建设,同步配套完善DCS系统,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单台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燃油工业锅炉应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3.推进工业高污染高能耗工业锅炉更新替代。2015年底前,珠江三角洲地区所有4蒸吨/小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4蒸吨/小时(不含本数)—10蒸吨/小时(不含本数)燃煤、燃重油、渣油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要予以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其他地区的完成比例应达到30%以上。 4.推进热电联供。积极推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热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应全部拆除;到2015年,珠江三角洲地区省级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重点实施广州市新塘环保工业园及周边地区和东莞市中堂、麻涌镇等地热电联供改造工程。 (八)大力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 1.实施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到2015年,全省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42.31万吨,比2010年减少10%.按要求逐年淘汰“黄标车”,2012年淘汰全省1997年底前注册的3.55万辆运营“黄标车”,2013年淘汰全省2000年底前注册的9.14万辆运营“黄标车”,到2015年全省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珠江三角洲地区力争淘汰全部“黄标车”。 2.提高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新购或申请跨地级以上市迁入的或者从省外申请迁入本省的机动车,必须符合迁入地正在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阶段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全省实施国家第Ⅳ阶段重型柴油车排放标准。加快制订粤V车用汽油标准,适时向国家申请提前实施国家第V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鼓励公交车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公交车。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公共交通,鼓励使用LNG(液化天然气)公交车,逐步淘汰LPG(液化石油气)公交车,减少公交车排气污染。 3.提高车用油品标准。2013年4月1日前,在珠海、中山、佛山市全面推广粤IV车用汽油,在广州、深圳、东莞市全面供应粤IV车用柴油,力争2015年7月1日前在全省全面供应粤IV车用成品油。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及时研究确定我省不同阶段的成品油供应方案,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出台我省不同阶段的车用成品油价格政策。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市场监管,确保车用成品油达标。 4.完善淘汰“黄标车”的激励机制。各地政府应出台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的经济政策,合理制订机动车淘汰补贴奖励标准,优先安排资金鼓励淘汰重型、中型载货“黄标车”汽车和大型载客“黄标车”汽车等重点车型,引导其他“黄标车”自愿提前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依法予以强制淘汰。对延缓报废的车辆,在一个检测周期内环保尾气检测三次不合格的,应依法予以强制报废;环保尾气检测合格的,鼓励其自愿淘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鼓励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自愿提前淘汰,并给予其一定的奖励或补贴。 5.加强机动车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到2012年底,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要达到90%以上;到2013年底,全省所有地级以上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均要达到90%以上,其中对拟淘汰“黄标车”应100%发放环保标志。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2012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应制订本市“黄标车”限行方案,珠江三角洲地区“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各市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0%,其他地区不低于10%。到2015年底,珠江三角洲地区“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各市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其他城市不低于15%。珠江三角洲地区逐步形成连片限行的空间格局,其中广州和佛山市主城区形成连片限行区域;深圳市主城区形成连片限行区域;东莞、中山、珠海三市形成覆盖中心城区和重点镇区的“黄标车”限行区域;惠州、江门、肇庆市划定中心城区“黄标车”限行区域,并在本行政区域条件成熟的县(市)中心城区开展限行。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到2015年底,各地级以上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80%以上。 (九)加强环保依法监管。 1.规范减排设施运行管理。研究出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电厂脱硫脱硝设施和畜禽养殖场治污设施等重点减排行业运行管理规范。按照国家减排核算要求,继续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建设,强化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监管,推进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规范化建设,对两炉一塔、设计硫份过低、CEMS(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测点不规范的脱硫系统进行全面改造。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制订实施《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排污许可证总量指标分配方法,禁止超总量排污、超标排污和无证排污。督促减排重点企业制订污染减排的内部运营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减排设施的正常运行,稳定发挥减排效益。 2.强化环境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监管机制。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证发放制度,完善污染源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实时监控。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推进绿色信贷,由环保、金融监管等部门联合将企业节能减排等环境行为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限制贷款。充分发挥各行业(产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对企业的指导作用,逐步提升企业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保服务与监管。 3.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对电厂、水泥、钢铁、石化、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排污企业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现场核查,定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超标超总量排污、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及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停放地专项检查和道路抽检工作,对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责令限期维修。进一步强化环保执法后督察,推动违法企业及时有效落实整改措施,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各地要把污染减排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并增加投入,加大对减排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将对淘汰“黄标车”、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农业源减排、水泥厂脱硝等给予适当奖励。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财政补贴政策。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减排补助或者奖励政策,明确鼓励“黄标车”淘汰的补贴或奖励标准,对提前淘汰“黄标车”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奖励;综合考虑管网长度、减排效益等因素,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给予补助或奖励;按照“早上多补、迟上少补”的原则,对2013年底前完成烟气脱硝工程的日产2000吨熟料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给予补助;对进行全过程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给予补助和奖励,并实施商品有机肥价格补贴政策。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我省锅炉淘汰或锅炉整治项目。 (二)完善减排经济政策。 进一步规范燃煤火电机组脱硫电价核定及扣减方法,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环保部门提供的脱硫投运率等资料扣减脱硫电价,认真落实燃煤火电机组脱硝电价政策,制订我省燃煤火电机组脱硝电价管理实施细则。对重点耗能行业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并逐步提高标准。进一步提高我省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完善排污费征收使用制度,实施差别排污费制度。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污泥处置价格政策。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稳妥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污染减排项目特点设计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稳步扩大金融机构对污染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规模,限制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获得信贷融资。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三)加强减排能力建设。 加快推进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力争到2015年底完成所有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积极开展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联网及有效性审核工作。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加大总量减排统计与监察力度,开展减排季度调度工作,及时分析掌握减排进展情况。建立各相关部门减排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减排统计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建立省、市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工作制度,加快各地工况法检测线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遥测法抽检。夯实农业源减排基础,全面摸清全省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强化农业源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提高农业源减排核查核算能力。加强减排基础工作,加大减排管理及技术培训力度,建立重点减排企业减排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上岗机制,进一步强化减排台账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加强目标责任制考核。 制订实施《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纳入我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体系。严格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考核结果未通过的,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省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并暂停安排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该地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对工作不力和职责不到位的地区或职能部门要及时提出预警,并对有关市或职能部门领导进行约谈,督促其落实整改。对“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分解减排目标任务,推进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加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省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减排工作深入开展。省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环境保护部、省政府和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牵头做好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并做好与环境保护部、省有关部门的协调衔接;编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与计划,提出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的政策建议;负责分解污染减排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评估省有关部门开展污染减排工作的绩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会同省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完善环境保护税费政策,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要求,对重点减排项目开展日常督查和专项执法检查;负责组织对全省减排数据的技术核查,建立污染减排基础档案;负责编制全省污染减排年度工作报告和预测分析报告,按季、半年、年度编制减排形势分析预警报告;会同省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做好机动车减排工作,制订实施我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我省“十二五”水泥行业降氮脱硝工作方案和工业锅炉污染整治方案;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订实施我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减排工作方案;负责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污染减排日常工作。 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负责制订有利于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和政策;牵头制订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小火电、小钢铁关停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布淘汰火电、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牵头组织开展珠江三角洲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我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运行机制,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大力发展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负责建立完善新建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订我省“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组织实施除电力、钢铁外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并对各地进行考核,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牵头制订珠江三角洲地区重污染行业产能控制工作方案;根据火电行业污染减排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火电机组检修;负责组织实施粤Ⅳ、粤Ⅴ车用燃油供应方案;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统计数据;负责指导淘汰报废机动车拆解和回收监管工作;建立并完善鼓励企业自愿清洁生产机制。 4.省科技厅:负责实施节能降耗减排专项科技行动;负责污染减排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工作。 5.省公安厅:会同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黄标车”限行工作,并研究开展“黄标车”淘汰退出机制;负责加强“黄标车”管理,配合做好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工作;负责机动车登记注册、转入、转出及注销等工作;负责提供全省和各地机动车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有关资料。 6.省财政厅:负责制订实施我省污染减排工作的财政政策;负责安排和管理污染减排工作专项资金;配合省环境保护、物价等有关部门推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7.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指导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问题。 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规划,重点加快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业化运营进行行业监管;负责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负责督促、指导污水处理厂深度治理,开展再生水回用,提高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负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提出完善DCS系统建设和改造的相关要求。 9.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制订和实施运营“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在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 10.省水利厅:负责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组织开展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及时修订重点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促进节水减污。 11.省农业厅:牵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制订我省“十二五”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和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年度计划,督促检查各地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程落实情况;推动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负责组织推广集中养殖、集中治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的建设;配合省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指导各地政府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督促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立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减排台账,配合开展农业源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向省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畜禽养殖业减排所需的统计数据。 12.省统计局:负责向省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数据;协助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 13.省物价局:负责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价格政策;按照省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脱硫脱硝设施运行资料,依法审批及扣减脱硫脱硝电价,并向省环境保护部门通报审批及扣减脱硫脱硝电价情况。 14.省工商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或国务院要求设立企业须先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规定;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予以查处;协助提供关停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材料等。 15.省海洋渔业局:负责做好海洋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开展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环境容量评估和总量控制工作;推广生态水产养殖。 16.省质监局:配合省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修订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合做好锅炉淘汰、改造等有关工作。 17.南方电监局:协助省环境保护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省物价、环境保护部门监管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协助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负责监督电力企业落实烟气脱硝改造和取消脱硫烟气旁路等污染减排任务;对违反环保规定的企业,撤销或者不予核发电力业务许可证。 18.广东电网公司:在保障电力供应的基础上,结合省政府制订的燃煤电厂取消脱硫烟气旁路和脱硝改造计划要求,合理安排机组停运检修;向省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污染减排有关资料。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染减排工作。对省政府、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污染减排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应认真予以落实。 (六)深入开展减排宣传教育。 多渠道、多形式向全社会宣传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表扬减排先进典型,曝光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强化对重点减排单位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企业的减排责任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参与污染减排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环保义务监督员等社会环保志愿者作用,不断拓展公众参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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