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2〕227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同意从化市和增城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从化市和增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分别为两市政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分别在从化市、增城市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二、从化市和增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具体职能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建设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由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后,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三、从化市和增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分别由两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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