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2〕229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阳江市市区开展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同意阳江市市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在阳江市市区范围集中行使有关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二、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具体职能是: (一)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产管理、城市道路、市政管理、城市绿化、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以及人民防空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由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相对集中行使后,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三、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阳江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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