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12〕268号 |
关于同意认定广东阳江工业园区和广东阳江港 经济开发区部分区域为省级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的复函
阳江市人民政府: 阳府〔2011〕22号请示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同意认定广东阳江工业园区和广东阳江港经济开发区内16764755公顷区域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 二、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范围在国家有关部门公告确定的广东阳江工业园区和广东阳江港经济开发区四至范围内,分为4个区块(四至范围详见附件)。 三、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依法供地,切实做到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四、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突出主导产业,延伸优化产业链条,进一步集聚自主创新资源,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辐射和示范带动作用。 五、你市要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健康发展。
附件: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至范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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