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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办函〔2011〕512号 |
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驻北京 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办〔2011〕3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驻京办事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做到规范职能、廉洁从政、务实为民,不断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要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健全党的各级组织和管理制度,完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加强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努力在推动地区间协作、服务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处置突发事件、维护首都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设有驻京办事机构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顺德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加强和规范本地区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制度办法,制订和落实驻京办事机构“三定”方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驻京办事机构人事、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按规定开展相关审计工作。要及时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驻京办通报驻京办事机构人事工作、履行职责、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将另行制订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制度办法。 三、省驻京办要切实加强对我省各驻京办事机构的指导、协调、监督,统筹全省在京资源,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关于同意成立中共广东省驻北京机构委员会的批复》(粤组党〔2010〕14号)的要求,抓紧推进中共广东省驻北京机构委员会组建工作。各驻京办事机构要加强与省驻京办的沟通联系,及时将处置突发事件、信访维稳及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报送省驻京办,并积极配合省驻京办做好相关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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