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考核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考评内容
(一)完成就业指标任务情况;
(二)落实就业政策情况;
(三)开展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情况;
(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情况;
(五)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情况;
(六)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和管理情况;
(七)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
(八)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
(九)促进就业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
具体评分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三、考评等次及标准
考评满分为100分。考评等次及标准为:
(一)优秀。优秀等次总量控制在考评对象总数的30%以内。优秀等次的考评分应在90分(含90分)以上。
(二)达标。考评分为75分(含75分)至90分(不含90分)。
(三)不达标。考评分为75分(不含75分)以下。
四、考评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开展考评工作,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考评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考评组,赴各地开展现场考评活动。
(二)考评步骤。
1.自评。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11年3月中旬前完成对本市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自评工作,并将本市就业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辅证材料一并报送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初审。
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地级以上市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发现疑问的,要求有关市再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3.实地考评。
各考评组于2011年4月上旬赴各地级以上市(含有关县、市、区、街道、乡镇)对考评内容进行实地随机抽查核实,并于4月中旬前提出考评组评分和考评等次初步意见后,将考评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辅证材料一并报送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4.评定。
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考评情况计算各市考评分(计分办法:各地自评分占10%,省考评小组考评分占80%,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平时掌握情况打分占10%)并提出初评意见,经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于2011年4月底前报省政府审定。
五、奖惩措施
(一)考评等次为优秀的,全省通报表彰。
(二)考评等次为不达标的,全省通报批评。
(三)对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有关表彰,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地方政府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市,取消其当年参加全省政府系统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六、考评原则和纪律
(一)考评必须坚持科学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开展自评,严把自评打分关,对每项考评内容的评分都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
(三)考评组要严肃考评纪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考评活动,不得接受考评对象的馈赠。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按规定组织对所属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展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
附件:广东省2010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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