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0〕138号
批转广东省中小型灌区改造
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水利厅制定的《广东省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粤发〔2010〕4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中小型灌区改造重点建议办理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09〕560号)要求,为确保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和水利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和保障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高灌溉水利用率和效益为中心,以灌区改造和体制与机制创新为手段,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促进农业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目标:通过试点建设工作,探索中小型灌区改造项目的资金投入、建设管理和建后管护等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广东省中小型灌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型灌区改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任务:一是对灌区水源及渠首工程维修、加固及重建(水源为水库的灌区,水库的除险加固不纳入灌区改造项目),提供水源保障,灌溉保证率达到90%;二是对灌区渠道开挖疏浚及防渗衬砌以及渠系建筑物更新改造,实现各级渠系相互配套。渠系水利用系数(绝对值)提高到0.6以上;三是健全和创新农田灌溉水费的收取手段和机制,规范水费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以水养水,保证灌区的正常运行;四是通过灌区改造建设促进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以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民用水自治制度;五是建设灌区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灌区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灌区管理信息化。
二、基本原则与工作安排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整体推进、分级负责、限期完成的原则。对灌区内各级渠系全面实施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省主要负责试点项目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查验收工作,对灌区干、支渠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给予资金补助;市、县负责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筹措和发动群众投工投劳,并按省规定的时限完成试点项目建设任务,做到建设一宗、发挥效益一宗。
2.坚持政府主导,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大投入,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确保灌区改造试点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3.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我省东西两翼、粤北山区和平原丘陵地区,选择地方有积极性、有代表性、有示范性的10宗灌区作为改造建设试点。
(二)工作安排。
考虑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建设资金规模,为确保灌区改造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试点项目建设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级市推荐的14宗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项目进行调研和核查,按照地方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自筹资金落实、前期工作扎实、兼顾区域平衡的原则,择优选取韶关市始兴县尖背水库灌区、江门市鹤山市四堡灌区、茂名市茂港区米粮灌区、潮州市潮安县归湖引凤灌区、梅州市平远县高峰滩灌区等5宗具有代表性的中小型灌区先行先试,争取2010年上半年完成项目前期工作,7月份下达投资计划后开工建设。
第二步,拟在第一批5宗试点灌区启动的同时,由省水利厅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备选项目按规程进行评审,结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专项工程建设的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研究推荐第二批5宗试点建设项目,报省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资金筹措与建设管理
(一)资金筹措。
试点改造灌区干、支渠和支渠(不含支渠)以下渠系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资金,由项目所在市、县及受益群众广泛筹措,并结合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农田建设、一事一议等项目开展筹资筹劳。省财政对试点改造灌区的干、支渠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给予补助,从省级水利专项资金中安排,补助标准为:根据省核定的灌区干、支渠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的总投资,山区县按80%补助;东西两翼、粤北非山区县按70%补助;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含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按60%补助。第一批5宗灌区改造试点项目安排1.3亿元。通过灌区改造试点建设工作,探索和总结我省中小型灌区改造科学、合理、有效的省级补助政策。
(二)建设管理。
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项目要抓紧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建设进程。已由各市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报告报省审批;尚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试点项目,按规定程序报省审批。
试点灌区完成改造建设任务后,由市水务(水利)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自验合格后向省水利厅申请省级验收。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对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建设进行竣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市、县的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一是要成立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工程建设机构,由分管领导亲自抓。同时要加强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二是要落实责任,细化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强化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责任,形成任务有人抓、工作有人管、责任有人负,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拓宽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有关市、县各级政府要拓宽投融资渠道,保证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建设配套资金足额到位,按“谁受益谁建设”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
(三)创新机制,确保工程长效运行。
在开展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建设中,要坚持分级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灌区所附设的小型水利设施的管理主体,推进该部分小型水利设施实行以产权为核心的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多种模式的管理方式,落实工程设施的管护主体和责任,按照能够维持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确定水价,保证工程设施管护经费的来源,确保灌区工程设施长效运行。
(四)强化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灌区试点建设的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严把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关,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切实加大工程质量问题的监督检查。同时,进一步强化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规范建设资金拨付和使用,专款专用,防止出现截留、滞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行为。
(五)大力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建设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需要社会和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广泛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报道开展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建设的重要意义和试点建设典型事迹,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