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省政府决定,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继续执行至2005年6月30日:
1、省科技厅负责实施的“科技性出展核准”;
2、省公安厅负责实施的“外省爆破器材调入核准”;
3、省公安厅负责实施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核准”;
4、省公安厅负责实施的“计算机安全服务机构资质核准”;
5、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控制爆破、特大型爆破或省内跨市流动爆破作业审批”;
6、省民政厅负责实施的“以全国、全省性名称冠名的大型住宅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审批”;
7、省民政厅负责实施的“公开出版的全省性地名类图(册)核准”;
8、省人事厅负责实施的“《广东省居住证》审核”;
9、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实施的“外企就业服务机构资格认可”;
10、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省属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的核准”;
11、省农业厅负责实施的“国家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立项的审核”;
12、省农业厅负责实施的“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证审核”;
13、省农业厅负责实施的“流动渔民申请入户、转户(港、澳地区渔民)的审核”;
14、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100立方米以上省大中型沼气工程检验的核准”;
15、省外经贸厅负责实施的”港澳船舶进出广东省挖沙采石作业审核”;
16、省外经贸厅负责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粤港澳自货自运直通厂车审批”;
17、省外经贸厅负责实施的”向港澳地区出口海河沙、石、土等工程用料的审批”;
18、省环保局负责实施的”跨省转移放射性废物审批”;
19、省环保局负责实施的”排放含放射性物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审批”;
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抓紧起草地方性法规,按立法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