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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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 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0〕48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意义。要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与部署, 切实将此次专项行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协调各部门坚决稳妥地开展工作。专项行动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监察厅、 文化厅、工商局、体育局、残联联合组织开展。为保证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由 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和省公安、监察、文化、工商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专 项行动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与协调有关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公 安厅并由一位厅领导兼任主任。各市、县参照省的做法,做好组织领导工作。 二、各地要通过这次专项行动,查处、取缔一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及违章违 法经营、治安秩序混乱或安全隐患严重的场所,打击一批卖淫嫖娼、赌博、淫秽 色情表演的组织、策划者和吸毒贩毒分子。实现“调整娱乐服务场所布局,压减 总量;场所管理职责清晰,制度规范,措施落实,经营有序;有效遏制各类案件、 事故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淫秽色情表演等社会丑恶现象及营利性陪侍 活动”的目标。 三、整治的重点。这次整治行动的重点地区,主要是大中城市、县城镇、旅 游度假风景区以及“黄赌毒”现象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重点场所主要是 各类歌舞厅、桑拿按摩、沐足、录像放映、美容美发、茶座、酒吧、网吧、电子 游戏、宾馆、饭店。专项行动期间,省公安厅、文化厅、监察厅、工商局、体育 局、残联将组织工作组到一些市、县进行检查督导。 四、严格履行各类娱乐服务场所的审批、审核手续,分类对娱乐服务场所进 行规范管理、监督,促使企业经营者依法按章经营。 (一)自6月30日起,新的歌舞娱乐、桑拿洗浴按摩、录像放映等娱乐服 务场所一律不再审批。新建宾馆、饭店确实需要配套娱乐、服务设施的,要由地 级以上市从严审批。 (二)原已开展经营活动的娱乐服务场所,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一律取缔; 证照齐全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重新审核登记。工商部门根据 公安、文化、卫生等有关职能部门重新审核的意见,重新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 门审核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业、关闭,并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目前发展过快、过滥的棋牌馆、麻将馆等,省体育局、文化厅要会 同省公安厅、工商局进行清理整顿。 (四)在专项行动办的统一指导下,省残联要会同省公安厅、工商局对盲人 按摩场所进行整顿,并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 (五)因违法违规而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娱乐服务场所,其经营者不准 再从事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活动。 五、各级公安、监察、文化、工商、体育、残联等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 想,本着“保护合法、打击违法、取缔非法”的原则,依法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日常管理,并把管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安部、监察部、文化部、工商局《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 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六月三十日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的娱乐服务场所中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 社会丑恶现象严重,刑事、治安案件和恶性事故频繁发生,给社会治安特别是青 少年健康成长带来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反响极为强烈。为了 切实加大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 等社会丑恶现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0年7、8、9三个月,在全国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 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工作由公 安部牵头,会同监察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组织开展。 要通过专项行动,调整娱乐服务场所布局,压减总量,有效遏制各类案件、 事故和卖淫嫖娼、淫秽色情表演、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以及营利性陪 侍活动。 二、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各地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歌舞娱乐、桑拿洗浴按摩、 录像放映等娱乐服务场所。新建宾馆、饭店确实需要配套娱乐服务设施的,要按 照规定从严审批。 三、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和处 罚力度: (一)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等非法经营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安、文化、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器材 设备,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对硬件设施、消防安全、经营人员等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营行为违反 国家有关规定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安、文化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 顿;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放映宣扬反动、淫秽、迷信、暴力等内容的非法音像制品的录像放 映场所,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 的刑事责任。对放映家庭专用的音像制品的录像放映场所,由文化部门责令停业 整顿。 (四)对以娱乐服务场所为名或者利用场所的便利条件,组织、强迫、容留、 引诱、介绍他人卖淫、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和吸毒贩毒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 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要加大对卖淫嫖娼者的治安拘留和收容教 育的处罚力度;凡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内以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从事陪侍 活动的,一律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对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 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活动的人员提供方便条件的,要坚决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 例》有关规定查处;对存在淫秽色情表演、敲诈勒索和吸毒贩毒等问题的娱乐服 务场所,除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对娱乐服务场所要依法处理,并依照有 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娱乐服务场所应具备的条件,提高场地、环境、 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现有的娱乐服务场 所进行重新审核登记。 经审核合格的娱乐服务场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审核 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业、关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依照有关规定吊 销营业执照。 因违法、违规而被取缔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娱乐服务场所,其经营者不得再 从事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活动。 五、经重新审核登记的歌舞娱乐、桑拿洗浴按摩场所的营业时间一律不得早 于8时、晚于次日凌晨2时;录像放映场所不得早于8时、晚于当日24时。对 超过限定时间继续营业的娱乐服务场所,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 其改正;拒不服从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各级公安、监察、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本 着”保护合法、打击违法、取缔非法”的原则,依法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 合,切实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日常管理,并把管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公安机关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娱乐服务场所中存在的治安问题,加强消防监督 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的娱乐 服务场所,公安机关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文化部门要严格把握娱乐场所的宏观发展规模,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管理。重点做好压减歌舞娱乐、录像放映场所总量的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核批准的有关规定,对娱乐服务场所从 严核准登记,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经营行为,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经营场 所。 监察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98〕16号)的要求,严肃查处地方保护主 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及干扰、阻挠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工作的领导干部,严肃查处参 与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 并追究社会丑恶现象严重的地方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的失职、失察责任。对公安、 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专项行动开展后继续为娱乐服 务场所审核、审批、发放有关证照的,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具体工作 人员的责任。 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宣传作用,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 作。各级公安、监察、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 建立举报制度。 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本 着对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 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意义,将此次专项行动列入重要工作日 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坚持守土有责,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协 调各部门坚决稳妥地开展工作,使专项行动达到预期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