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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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决议》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落实省政府确定的用5年时间,建立健全省、市、县(包括县级市、区,下同)、镇四级动物防疫网络,改变我省防疫工作落后局面,促进畜牧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目标
(一)建设目标
从2000年起至2004年,用5年时间,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镇四级动物防疫网络,改变我省动物防疫工作落后面貌。
(二)基本要求
1.省兽医防疫检疫站
省兽医防疫检疫站按《广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省农业厅、计委粤农函[1999]324号)以及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制定的“九五期间”《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设备要求》(牧站(防)[1998]51号)的规定,配备中高级技术人才和先进的科学仪器,使之建设成为全省的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中心,能对带有普遍性而且严重危害生产的疫病进行研究,及应用新科技成果,为动物防疫服务,使之具有较强的技术推广、技术培训能力,具有对细菌病、病毒病、寄生虫病病原的分离鉴定、血清学监测能力,以及对常规的中毒病检测和诊断能力,具有为制定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提供科学指导的能力。
2.市级兽医防疫检疫站
按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制定的“九五期间”《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设备要求》(牧站(防)[1998]51号)加强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面积应达150平方米以上,更新补充仪器设备,配备专业人员,使其具备常见疫病的诊断、科研能力。能开展细菌分离鉴定,常见寄生虫的初步鉴定,常规的血清学监测。能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动物疫情调查,指导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计划的实施。
3.县级兽医防疫检疫站
按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制定的“九五期间”《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设备要求》(牧站(防)[1998]51号)加强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面积应达150平方米以上,更新补充必要的仪器设备,配备专业人员,使其能开展动物疫病血清学监测,对常见的寄生虫进行初步鉴定,能指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4.乡镇畜牧兽医站
新建或重建乡镇畜牧兽医站,按省农业厅1995年制定的《广东省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目标及实施办法》(粤农[1995]183号)的要求,每个站办公用房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并设有办公室、诊断室、兽药门市等,配备冷藏设备、普通显微镜及一些诊疗设施,使其具有动物疾病的临床诊疗、简单的细菌染色观察和寄生虫观察能力。
二、资金管理
(一)资金安排
1.资金来源
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1)省级补助资金每年1355万元,5年共投入6775万元,用于省补助范围内的市、县兽医防疫检疫站及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
(2)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市、县政府每年配套1355万元,5年共投入6775万元。
(3)未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市、县,由当地政府安排资金,参照相应的建设标准,建设动物防疫网络。
(4)省级动物防疫机构工作经费。
2000年由省财政在预算内一次性安排省兽医防疫检疫站建设资金600万元(注: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广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计农经[1999]1328号)和省财政厅有关“省财政将对国家财政债券安排我省动植物投资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给予安排解决”的粤财农函[1999]40号文,无偿利用国家债券建设《广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省级财政配套资金800万元,其中省兽医防疫检疫站建设的配套资金600万元)。
省级宣传、技术推广、疫情监测、疫病综合防治技术研究等经费由省财政预算内另行安排。
(5)各级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本级动物防疫机构的宣传、技术推广、疫情监测、疫病综合防治技术研究等经费,并安排扑杀患烈性传染病动物专项资金。
2.各市、县政府应将动物防疫网络建设项目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落实资金。乡镇政府应无偿划拨200平方米以上建设用地供乡镇畜牧兽医站站址建设使用。
3.省补助范围内各级动物防疫网络建设投资比例(详见附表一、二)具体为:
(1)山区为主的地级市兽医防疫检疫站
11个山区为主的市兽医防疫检疫站总投入880万元,其中省补助440万元,市配套440万元。
(2)山区县级兽医防疫检疫站
50个山区县级兽医防疫检疫站总投入4000万元,其中省补助2000万元,市配套400万元,县配套1600万元。
(3)经济欠发达县级兽医防疫检疫站
14个经济欠发达县级兽医防疫检疫站省级补助市县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更新补充,总投入560万元,其中省补助280万元,市配套56万元,县配套224万元。
(4)乡镇畜牧兽医站
811个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总投入7810万元,其中省补助3905万元,市级配套811万元,县级配套3094万元。
①对于新建和重建办公用房的339个无站址、397个危房乡镇畜牧兽医站,每站总投入10万元。投资比例为省补助5万元,市配套1万元,县配套4万元。
②对于需维修办公用房的75个乡镇畜牧兽医站,每站总投入6万元。投资比例为省补助3万元、市配套1万元、县配套2万元。
乡镇畜牧兽医站仪器设备应配备疫苗冷藏设备、普通显微镜及一些诊疗设备,其中冷藏设备、普通显微镜由省农业厅负责统一招标采购。
4.未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动物防疫网络建设
未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10个市、51个县动物防疫检疫站基础设施建设和检疫检验仪器设备的更新补充,及56个无站址和危房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建设,应按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制定的“九五期间”《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设备要求》(牧站(防)[1998]51号)和省农业厅1995年制定的《广东省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目标及实施办法》(粤农[1995]183号)规定分批进行建设,由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自筹资金解决,并参照省补助范围内对各类站建设的投资总额安排资金。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应在2002年前全部完成动物防疫网络的建设工作。
5.各级宣传、培训、技术推广、疫情监测、防治技术研究等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宣传、培训、技术推广、疫情监测、疫病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工作。其中省级每年组织一次动物防疫宣传、技术推广月活动,安排至少3期培训班,组织技术力量对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新发疫病等进行常年性疫情监测和综合防治技术的研究;市、县也应作相应的工作安排。
(二)资金管理
1.省补助范围内的动物防疫网络建设,省补助资金由省农业厅根据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进度,编制年度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后联合下文。
对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采取自下而上填报《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协议书》的申请程序,各级政府对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投入要作出5年规划,向省农业厅提出申请并填写《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组织人员对建设资金、用地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于领导重视、规划落实、资金到位的市、县、乡镇给予优先扶持;对在限期内无规划的单位,省暂缓安排扶持资金。为确保建设计划落实,省的扶持资金到位前,要求各级政府出具落实配套资金的承诺书。
2.未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市、县,也要根据省农业厅编制的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计划,制订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进度等计划,报省农业厅备案,并签订完成动物防疫网络建设《任务书》。
3.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对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要求投放,对基建项目要按工程进度拨款。对由政府统一招标采购仪器设备的资金要由同级财政部门集中支付。要监督资金的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用项目资金购置通信、交通设备,或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对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不落实或挪用建设资金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审计机关对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要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省审计厅将进行重点抽查。
三、项目管理
(一)省安排建设项目进程
2000年至2004年,各年度动物防疫网络建设项目进程安排如下:
1.省补助范围内的市、县
包括韶关、河源、梅州、肇庆、清远、云浮、汕尾、揭阳、潮州、茂名、阳江等11个市的兽医防疫检疫站、50个山区县和澄海、潮阳、陆丰、揭东、惠来、电白、化州、阳西、阳东、吴川、雷州、廉江、徐闻、遂溪等14个欠发达县的兽医防疫检疫站,以及811个乡镇的畜牧兽医站。
2.珠江三角洲地区
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中山、东莞等7个市的兽医防疫检疫站,以上各市所辖县和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市、博罗县以及肇庆市的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等31个县的兽医防疫检疫站及所辖的56个无站址或危房乡镇畜牧兽医站。(注:广州市东山、荔湾、越秀,深圳市罗湖、福田、盐田,佛山市城区等未设动物防疫机构的7个区不计在内,另外从化、惠东、高要等列为山区县,属省补助范围。)
3.未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非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市、县
包括汕头、湛江、惠州等3个市的兽医防疫检疫站,汕头市达濠、龙湖、金园、升平、河浦、湛江市赤坎、霞山、坡头、麻章、河源市源城、汕尾市城区、阳江市江城区、茂名市茂南区、清远市清城、潮州市湘桥、揭阳市榕城、云浮市云城、韶关市北江、浈江、武江等20个区的兽医防疫检疫站。
(二)检查和监督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全省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要加强检查和监督,采取投资看红线,验收看产权的方法,从建设的总体规划到近期的新建、重建、维修计划、图纸设计、预算、施工验收等环节都要检查监督,严格把关,做到财尽其能,物尽其用,杜绝讲排场、超过财力可能的“胡子”工程。各级审计机关要对预、决算进行审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基建档案,并纳入各级国有资产管理。
(三)防疫检疫检验仪器设备的配备,应从实际出发,保证质量,适合需要,价格合理。其中,省补助范围的市、县所需的部分主要仪器设备,由省农业厅根据需要、实用的原则通过统一采购的形式购置,分批安排发放,各级不能截留。未列入省补助范围的市县所需主要仪器设备,也可委托省农业厅统一购置。所有仪器设备要做好财产登记,资料备查,责任落实,专人保管和使用,禁止挪作他用。
四、组织领导
(一)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实施情况,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包括各级人大的监督,未列入省补助范围的市、县更应接受人大的监督。建议各级人大监督同级政府把所需资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把动物防疫工作作为各级政府考评和各级政府领导任期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政府要继续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规划,切实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的行为,改善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动物防疫执法水平;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执法责任制度,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疫,敢于执法,严格执法,维护动物防疫正常秩序。
(三)省农业厅应于2000年6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广东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草案),经省政府审核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应在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省农业厅统一规划,组织实施。省农业厅要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五)省农业厅应将动物防疫网络建设每年年度计划报省政府备案;每年年终,应向省政府汇报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省政府每年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一次检查。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具体实施,各级政府及计划、财政、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机构编制、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执行。
附表一:
省补助范围内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各级资金投入一览表
附表二:
省补助范围内动物防疫网络建设每个站的投资情况表
附表三:
省补助范围内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年度安排表
注:办案经费专项用于省级会议、培训、检查等支出。
附表四:
省级动物防疫机构经费安排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