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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0-00098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0-04-27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0〕67号 发布日期: 200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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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04-27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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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
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
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 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 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户口整顿是人口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人口普查质量的重要环节。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计划生育、人事、劳动保障、民政、 宣传、教育、财政、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公安部门要认真做好户口整顿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专门设立户口整 顿工作组,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特别是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按国务院办 公厅通知要求,过细做好调查、清理核对、数据汇总等项工作,为人口普查提供 翔实的户籍资料。   二、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必须精打细算,厉行节 约,并保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三、为保证按时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各市户口整顿工作各步骤的具体时间和 要求,由各市、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原 则上应先开展户口清理整顿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再全面铺开。   各地户口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省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 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 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 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 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三月九日

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公安部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自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的人口和社会情况发生了一些 变化。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推进和改善了户籍管理工作。但是,在掌握人口数量、结构等有关工作中,也出 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农村地区,户籍管理制度不健全,户籍登记项目不 能及时变更的现象突出;在城镇地区,新建房屋和新开发的居民小区大量增加, 公民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现象普遍;全国人口流动的数量和范围增 大,不按规定申报暂住人口登记的情况严重。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将于2000年11月1日进行。户口整顿是人口普查 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次人口普查的经验表明,在人口普查前全面进行一次户口整 顿,是保证人口普查质量的重要环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行第五次全国 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1998〕19号)精神,圆满完成人口普查任务, 根据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国务院令第277号)有关规定,现 就户口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内容和要求   户口整顿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细致 地进行。要区别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着力查清目前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 问题,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户籍资料。   户口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清理和掌握各户籍管理区域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 流动人口的情况和数据资料。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户口、注销户口等登记手续;对没有申报户口的超 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   在农村地区,要按照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的进程,健全户籍管理制度。对无 户口人员,要积极采取措施给予落户或恢复户口。   在城镇地区,要尽快落实新建房屋和新开发居民小区户口管理的归属。对常 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要逐人逐户核对清楚,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解决, 一时不能解决的,必须登记造册,掌握情况。   关于户口整顿工作涉及的街巷房屋的楼牌和门牌清理装钉工作,要根据《国 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 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由公安机关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法和步骤   (一)户口整顿工作方法。   户口整顿工作采取入户核对常住户口和清理登记暂住人口的方法。常住户口 核对要按照户口登记项目,逐人逐户逐项核对,发现空挂户口、双重户口以及重 户重口、漏户漏口和登记项目差错的现象,要及时予以更正。暂住人口的核对, 要掌握本调查小区内暂住人口的住宿地点、人数等情况,配合人口普查办公室进 行普查登记。已建立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派出所还要与计算机存储内容对 照,努力做到调查小区内不遗漏一人一户,登记项目无差错。   (二)户口整顿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00年3月至2000年7月底。在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中 设立户口整顿工作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户口整顿工作方案,选 调和培训户口整顿工作人员。   第二阶段,2000年8月至10月中旬。全面开展户口整顿工作。   第三阶段,2000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各地区在全面质量检查验收 后,将调查小区的现有人口资料报送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完成户口整顿工作任 务。   三、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将户口整顿工作纳入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的 重要工作日程。   地方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要抽调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工作认真 负责的人员,按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作好动 员工作。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取得 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各级计划生育、人事、劳动保障、民政、教育、财政、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参 与,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按《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 法》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以地方财政为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注意掌握户口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国务院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