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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0-00097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0-04-19
名称: 印发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0〕63号 发布日期: 200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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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04-19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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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九日

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民政厅。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 会行政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老区建设职能交给农业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国土厅承担的地名管理职能;   2、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承担的组织协调救灾救济职能;   3、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承担的广东省内社团基金会审批、登记、监管职 能;   4、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撤销后的职能;   5、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后的职能;   6、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撤销后的职能;   7、原劳动厅承担的老龄委员会日常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服务培训和等级评定、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 项目审批、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接收的具体事务、婚姻、殡葬、收养、复员退伍军 人安置、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咨询服务等工作,分别交给事业单位、社会中 介组织或市、县民政部门承担。   (四)增加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能;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职能;   3、社区建设职能;   4、民办福利机构登记管理职能;   5、涉外收养登记职能;   6、涉外社团登记职能及在粤全国性社团的管理职能;   7、核电应急隐蔽和安置工作职能;   8、经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革命烈士审批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 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省性社团、省内组织的跨省(地、市)社团、涉外社团及国务 院委托本省管理的全国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 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 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拥军优属和烈士审批、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 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伍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 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伤残 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 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七)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 员会建设,负责社区建设协调工作。   (八)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 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省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市、县(区)、 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市、县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 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省际和地级市界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 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十)负责指导婚姻登记、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 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 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 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十四)负责流浪乞讨等7种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各级收容遣送、安 置农场、自愿戒毒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 和民政事业费。   (十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民政厅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会议组织、公文运转、机要 保密、档案管理、宣传、信息、外事、信访、财务等工作;草拟地方性民政法规、 规章,负责民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民政政策法规咨询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 本级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   (三)优抚安置处   负责拥军和“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 残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老复员军人和义务兵家属的抚恤、补助、优 待工作;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烈士褒扬;审批革命伤残人员标准及调级换 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 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离退休干部、 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 业志愿兵、伤病残军人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 发使用工作;指导全省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军休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 工作;承担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救灾救济处   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和上报全省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管 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接收国内外的救灾捐赠;负责扶贫周 转金的使用管理;指导各地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 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 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 监督工作;拟订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负责婚姻登记、婚姻服务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六)区划地名处   研究制订行政区划、边界争议及地名管理的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乡、 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 和报批;组织设置地名标志和管理地名档案;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 理工作;调处市、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并仲裁。   (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拟订保障城镇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法规 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 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和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的核准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省 收容遣送路线,指导市县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以及对流浪、乞讨等7种人的收 容遣送和自愿戒毒所的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和承办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与审批和国家等级殡 仪馆的评定工作。   (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教育、安全保卫等工作。   (九)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审计、廉政建设、党群和计划生育 等工作。   四、厅直属行政单位   民间组织管理局(正处级)   负责全省性社团、涉外社团和省内组织的跨省(地、市)社团的审批登记、 管理;承担国务院委托的在广东的全国性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监督、年审 工作;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等各项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县社团登 记管理工作和社团重大案件的查处。  老龄工作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 室,挂靠民政厅。   五、人员编制   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6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不含兼职纪检组 长),正副处长(主任)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民间组织管理局事 业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事业编制1 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