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0]53号
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教育厅。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高校党的工作,与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高教厅承担的省属高校机构编制管理职能交给省编办。
(二)划入的职能
1、原高教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原高校工委高校党的工作职能。
2、原教育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拟订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由教育厅指导。
(四)转变的职能
1、将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自学考试和高中毕业会考、初中升高中考试以及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等工作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2、将组织学生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的职能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思路以及教育发展的方向、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管理省级教育经费,监督各市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对省属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综合管理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基础教育、职业与成人教育和幼儿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各类学校的电化教育、远程教育工作;负责教育评估;对教育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指导各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教育科研和推动学校发展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转化及兴办科技产业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发展校办产业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学位条例,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六)监督、检查各地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督政、督学工作,督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责和巩固提高“两基”工作,督导评估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七)协调和指导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和改革,组织审定教材与教学参考资料;协调规划、管理各类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和实验室、图书馆建设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工程的实施;指导教育管理信息、统计工作。
(八)统筹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基础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九)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并指导全省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布局和调整;拟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工作;指导来粤留学人员和在学校任教的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与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一)规划并负责高校党的建设工作和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协助省委管理高校领导干部;负责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监察、纪检工作。
(十二)制订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研究提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建议;参与编制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及中师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主管学校的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十四)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指导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制度;规划并指导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十五)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校的统战、治安保卫和社团管理等工作。
(十六)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教育厅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本厅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落实;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保卫、机关财务和行政管理工作;拟订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管理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指导检查学校和社会文字规范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教育体制、办学体制及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点工作;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当前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承担教育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的法制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教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并指导全省各类学校的结构布局及调整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审核设立实施中等教育的普通中专学校及审批成人中专学校;统筹管理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规划并指导全省高等、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的布局与调整;拟订并组织实施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负责全省教育年度事业统计、分析。
(四)基建财务处
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管理省级教育经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监督各地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指导学校的财务管理,负责世界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基础教育处
综合管理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工作;指导、推动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指导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和学制、教学计划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基础教育阶段的民族教育工作;组织审定教材与教学参考资料;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学校及教育机构工作。
(六)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和社区教育;组织编制相关的指导性教学文件;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学校的专业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图书和教学仪器配备及校办产业的发展;组织相关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评估;指导协调成人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社会文化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城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及组织实施“燎原计划”工作。
(七)高等教育处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指导高校专业、课程建设和改革;组织相关的教学质量、办学水平的检查评估;负责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的宏观管理和学历证书管理;编写指导性的教学文件;指导高校实验室建设和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指导和管理高校电化教育工作,组织教学课件的开发和推广应用;规划和管理高校的教材建设;指导高校图书馆工作。
(八)教育督导室(挂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牌子)
研究制定全省教育督导与评估的规章制度和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全省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全省“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全省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九)思想政治教育处(与学生工作处合署,挂保卫处牌子)
指导高校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导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指导学校的宣传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指导学校学生勤工俭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指导高校治安保卫、综合治理、维护校园稳定工作;研究提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指导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十)科研处(挂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组织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的安排;实施高校重点学科及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科技产业工作;开展科技信息交流及科技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研成果鉴定,协助高校做好知识产权保护;负责研究生教育培训质量检查与评估;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学校的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工作;负责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指导大中小学校及学生开展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教研,以及大、中、小学体协工作。
(十二)外事处
管理和指导教育系统与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学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工作;办理教育系统因公出访人员的报批手续和大专学历以上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审核工作;负责审批中小学生赴境外进行夏(冬)令营活动;负责外籍专家、教师和留学生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厅的外事接待工作。
(十三)组织处
指导高校的党建工作,制定高校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校党委搞好换届工作;负责对高校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并提出调整、任免建议;指导高校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高校校级后备干部工作;负责有关的干部政治培训;指导做好党员教育管理与发展工作;指导高校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学校统战工作。
(十四)人事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务、工、青、妇、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学校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师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和贯彻《教师资格条例》有关工作;组织并指导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负责学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审批工作。
监察厅派驻教育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省委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合署,挂审计室牌子。指导高等学校的监察、纪检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及指导教育系统的监察、纪检、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教育厅机关行政编制95名。其中厅长(教育工委书记)1名,副厅长4名(不含教育工委副书记和纪工委书记),正副处长(主任)39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