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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0-00092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0-04-18
名称: 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0〕52号 发布日期: 200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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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04-18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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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人事厅。人事厅是主管人事工 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办理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的职能,交给省委组织部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将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职称考试事务、各类培训任务的组织实施、《广东 人事》的编辑出版和各类教材的编写、发行以及信息、人才库等工作,交给直属 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   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 拟订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研究拟订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 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 额和工资基金。   (三)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指导国家公务 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省直、中央驻穗机关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工作;负责省 直、中央驻穗单位和在人事厅设立人事户头单位从广州市区以外调进干部的审批 工作。   (四)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省直 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和管理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 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和我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的推荐遴选工作;负责来粤(回国)定居专家管理工作;研究完善博士后制度; 负责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以及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 作;负责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省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 才管理工作。   (六)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订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的政策 法规,发展、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健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和监管下的人才中介服 务机构和国(境)外人才机构或组织进入我省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就业政策的拟订,提出国家 和省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 调工作;按分工贯彻执行“农转非”政策。   (七)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政策、标准及调控措施; 研究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法规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实施国家奖励表彰制度,拟订省政府奖励表彰的细则和管理办法; 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承办省政 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职务任免的审核、呈报及办理工作。   (九)拟订和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研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   (十)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 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一)拟订和监督执行国外人才智力引进的政策法规,组织管理国家和省 重点智力引进项目和成果的鉴定推广;管理来粤工作的外国专家,会同有关部门 承办外国专家身份的确认事宜;负责出国(境)培训及使用专项经费出国(境) 培训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 服务;负责人事系统宣传、科研和信息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人事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人事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人事)室   协助厅领导对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负责重要会 议的组织、综合性材料的起草、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信访、保密、保卫、 机关财务管理和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组织指导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厅机关及 指导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工会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人事政策的综合调研,拟订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规划;拟订人事法规体系 和综合性法规;负责有关国家公务员综合性法规的拟订、修订、协调落实及监督 检查;起草重要文件;承担厅行政复议工作;负责人事行政科学研究的规划、指 导、协调和人事新闻宣传工作。   (三)综合计划处   拟订人事与人才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和工资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宏观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 总额和工资基金;负责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编制、下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人 员结构调整计划和机关、事业单位招工计划,协调专项人事计划的编制、平衡、 执行工作。   (四)公务员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轮岗、 竞争上岗、培训、回避、纪律、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 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研究拟订省政府奖励表彰制度, 审核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和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承办领导人员职务任免具体工作;负责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和管理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 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组织选拔和我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遴 选;负责来粤(回国)定居专家审批等管理事宜;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协调工作; 管理有突出贡献专家;负责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工作;负责留学人员来 粤安置、跨地区跨部门调整和有关的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改革、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制订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拟订农村乡土人才和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 施;核准高评委评审结果;负责专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核及核发资格证书;负 责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工作;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协调 及宏观管理;指导、协调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负责省级专业 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并进行指导。   (六)人才管理开发处   拟订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人才流动和开发工作;发展、 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国(境)外人才机构或组织进入我省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 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参与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 政策,提出国家和省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拟订有关人 员调配政策,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选调工作;按分工贯彻执行“农转非”政策; 办理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及在人事厅设立人事户头单位从广州市区外调进人员事 宜。   (七)工资福利与退休干部管理处   执行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政策和标准,研究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完善 艰苦岗位津贴制度;拟订新录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待遇、调动和受处分 等人员工资待遇;拟订工龄计算政策;核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标 准;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负责省属转制企业转制前离 退休人员经费补助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级增资的审核;研究、拟订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   (八)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法规,编制安置计划并负责落实,负责 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承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 小组交办事项。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挂外国专家局牌子)   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与国外政府间有关人 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承担国际人力资源机构中方牵头的管理、协调 工作;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点聘请外国专家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承 办外国专家证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的审核、发放;管理、协调智力引进工 作,建立智力引进服务体系,培育引进国外智力人才市场;审核引进国外技术人 才、管理人才项目;组织调解涉外聘请合同纠纷的仲裁;办理使用国家和省资助 的重点出国(境)培训人员事宜,审核部门与地方出资的出国(境)培训计划、 出国(境)培训项目,备案管理随合同出国(境)的培训项目。   (十)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群、计划生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人事厅机关行政编制6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不含纪检组长), 正副处长(主任)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 编制10%核定事业编制6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