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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0-00065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0-03-28
名称: 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0〕18号 发布日期: 200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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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03-28  浏览次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gif

粤府办[2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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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

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粤府[2000]16号通知精神一并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发〔1999〕24号),全面提高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省产品质量现状,增强做好质量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质量管理工作有所加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涌现出一批名优产品和先进企业。但是,与国内先进地区相比,我省产品质量整体水平仍然不高,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多年来,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在全国排在第7~11名之间。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质量基础工作薄弱,内部管理松弛,存在着大量的无证生产、无标生产和产品不经检验出厂等现象,假冒伪劣产品和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各级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检测手段落后,监督管理和执法经费普遍不足,监督力度不够,没有有效发挥对全社会的质量宏观管理和监督作用。一些地方和部门搞分割市场的行为,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加重了企业负担。

  (二)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不仅是我省实施外向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我省经济竞争能力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迫切要求。我国即将加入WTO,将面临更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应从全局出发,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在今后几年有明显提高。

  二、企业要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切实加强质量工作

  (一)以市场为导向,制定质量发展目标,增强市场竞争力。

  1.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以创造一批高质量、高档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优质名牌产品为目标,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并制定面向21世纪的企业质量发展战略;中小型企业要以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目标,切实加强基础工作,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并制定企业质量发展战略。

  2.企业质量发展战略的实施要与结构调整和“三改一加强”紧密结合起来,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加快更新换代,适应市场需要。

  (二)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1.要充分发挥标准化和计量工作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完善企业内部计量检测体系。中小型企业要建立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所有企业都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企业内控标准应当高于国家推荐性标准。严禁无标生产。产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

  2.认真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和质量责任人制度。厂长、经理是企业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和产品质量状况作为对企业和经营者的重要考核内容。

  (三)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职工质量意识。

  1.积极采用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际标准,建立从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到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个质量控制环节的控制目标和管理人员责任。

  2.要大力加强对职工的质量知识教育,新进厂职工都要进行质量技术培训,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感,积极开展以生产高质量产品为中心内容的劳动技能竞赛活动。

  (四)全面推行售后服务质量的国家标准。售后服务是产品质量的延伸,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和网络,各类商业企业要对所售商品质量实行先行负责制,实现服务质量的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

  三、加强政策引导,加大质量工作宏观管理和监督的力度

  (一)依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对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工商部门按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国家规定目录核发筹建范围的营业执照后,再凭许可证、安全认证核准生产目录产品的经营范围。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废止并重新修订;对未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涉及安全、卫生的产品,要制订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订高于国家推荐性标准的内控标准。积极向社会宣传采用高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和产品。

  3.引进设备和利用外资生产的一般工业产品执行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高新技术产品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优于或等同采用。

  4.大力推行企业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建设和二、三级计量检测保证体系确认工作,规范和发挥社会公正检测机构的作用和能力,严禁产品不经检测出厂。严格对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有相应的计量检测和监督手段保障。

  (二)继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在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中进行新一轮的全面质量管理教育培训,引导和推动企业进一步深入开展全员、全过程质量管理,推行产品质量信用、质量保险、质量评估和质量标识制度,将全面质量管理和技术改造、减损降废活动紧密结合起来。

  (三)推广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积极鼓励和大力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加强对认证企业和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的质量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

  (四)扶持技术创新,加快更新换代,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淘汰技术和装备落后、资源浪费、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清理关闭小钢厂、小水泥厂、小玻璃厂、小电厂和小炼油厂。

  (五)继续实施名牌战略,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大力鼓励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创名牌企业树立精品意识和现代经营观念,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健全标准、计量、质量保证体系,实施“零缺陷”可靠性管理。对产品质量管理成绩显著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规范质量检测评定工作,大力发展质量中介事业,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企业是质量工作的主体,对产品质量的检测评定是第三方公正行为,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对产(商)品实施检测评定和强制企业接受质量中介服务。政府应依法对第三方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按照建立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机制,促进优胜劣汰。除国家明确规定外,严禁开展对企业产品、服务等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各地、各部门均不得在国家法律规定以外搞报验、准产证、准销证、准用证、公路设卡等分割市场的行为,正在实行的应当立即停止。

  (八)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法定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切实保证所需的工作经费,加大对质量标准建设、计量检测体系的投入,提高质量监督部门的技术水平和检测能力,确保其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整改力度

  (一)建立质量监督重点产品目录制度,制订并公布《广东省质量监督重点产品目录》。重点加强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的产品以及中小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坚持抽查结果的公告和曝光制度。对于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通报。经省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劣质产品、假冒产品和连续两次监督抽查均不合格、拒绝监督检查或拒绝整改的产品及其生产、销售企业,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

  (三)继续实行质量警示制度,确保不合格企业整改到位。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发黄牌警示,责令整改,并暂停使用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对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给予红牌警示,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证书。受到红牌警示的企业,经限期停产整顿仍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按规定3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对于无标生产或未经检验出厂销售的产品(合同规定生产的除外),必须立即停产整改,直到建标并合格为止。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凡发现生产、经销企业违反《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应依法查处。

  (四)实行免检制度。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高于国家有关标准的,经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3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免检制度实施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有关部门拟订报省政府批准实行。免检产品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政府采购商品,应优先选择免检产品。

  五、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开展“打假保优”活动

  (一)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力度。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省制假售假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和大案要案,提出全省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并组织开展打假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每年集中力量彻底治理若干类假冒伪劣问题严重的产品和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打假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打假不力、假冒伪劣猖獗的地区,要追究当地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二)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假售假行为一经查实,应吊销有关生产经营者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情节严重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线索,请司法部门提前介入,及时侦破。各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合力打假,严格依法行政。对通风报信、保护制(售)假、阻挠打假、执法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三)将打击假冒与保护名优紧密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名优企业打假和“打假保优协作网”的作用,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打假保名优”活动,切实保护名优企业合法权益。

  (四)对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六、加强全社会质量教育,发挥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一)结合依法治省战略的实施,深入开展质量普法教育。把质量普法列入普法计划,在全社会普及质量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全民质量法制观念。

  (二)大力开展质量培训教育。

  1.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质量培训规划,分期分批对企业经营者进行质量管理知识和质量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企业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定的质量义务,提高质量意识。

  2.学校要重视对学生的质量意识教育,建立和完善各级质量管理培训机构,实施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与培训。

  (三)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加强对商品广告内容和生产企业质量信誉的审查监督,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 要继续组织开展好“质量月”、“质量万里行”、“3·15活动”、“百城万店无假货”、“购物放心一条街”、“假如我是消费者”等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为质量振兴作贡献。

  (五)要充分发挥质量投诉机构、仲裁部门和各级消费者委员会的社会监督作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专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协助政府做好质量和打假工作。

  七、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质量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主攻方向。采取切实措施提高产品质量和整体经济素质。

  (二)严格执行《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在全省建立起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有效网络和长期监控体系。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质量工作的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当地产品质量和打假工作情况,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