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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0-00057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0-03-29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0〕23号 发布日期: 200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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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03-29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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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 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按照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粤府[1996]26号)的要求,支持和协同国家税 务机关做好推广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工作。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于2000 年底前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少数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 超过2001年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
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已经国务院 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 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 管理系统,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4年在部分地区和 行业进行税控系统应用试点以来,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 保障国家税收,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偷、骗增值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经与有关部 门共同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2002年年底以前,将税控系统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有关企业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安装使用税控系统,凡逾期不安装使用的, 税务机关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使 用非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 要依法予以严惩。   三、有关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按 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税务机关要查明原因, 依法处理。   四、适当减轻企业使用税控系统的经济负担。税控系统专用和通用设备的购 置费用准予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同时可凭购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 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 行制定。   五、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具体标准由国家计委 制定。   六、税控系统生产研制单位要确保技术安全和专用设备的质量,做好日常技 术维护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进行严格监督,但自 身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其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