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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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体改委关于整顿规范我省中介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体改委《关于整顿规范我省中介机构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清理整顿各类中介机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各中介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指定一位领导负责;要摸清情况,认真按国务院的规定和省清理整顿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清理整顿工作要从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建设和规范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要坚决整顿未经审批和资格认证以及那些从事非法诈骗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群众利益的中介机构。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体改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二月三日
关于整顿规范我省中介机构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省市场中介机构蓬勃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以中介机构为主体的社会监督服务体系,对促进广东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办管合一、政企不分,多头审批、部门垄断,运作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群众利益和社会公正,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中介机构运作,促进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整顿规范我省中介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通过清理整顿、理顺体制、完善法规、加强监管,不断规范中介机构的运作行为,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监管、协会自律管理、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的社会监督服务体系,形成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促进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二、原则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社会中介服务与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分离。
(二)中介机构要与所挂办的政府部门彻底脱钩,确保中介机构执业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
(三)脱钩后的中介机构按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形式实行改制,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鼓励改制后的中介组织联合、重组,形成一批规模大、信誉好的中介机构。
(四)加强政府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政府管理的工作重点从事前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和微观管理转向准入后的依法监管和宏观管理。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五)强化中介行业协会自律,赋予行业协会必要的权限,加大其责任,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管理。
三、整顿规范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规范的范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中介机构。其中包括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税务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 律师事务所、职业(人才、劳动力)介绍机构和质量认证咨询机构。
整顿规范的重点:一是对会计(审计)行业串通企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行为;二是对人才、劳动职业介绍机构利用虚假信息、过时信息和勾结用人单位欺诈、损害求职者利益的行为;三是资产评估行业为迎合委托方意愿,故意抬高或压低资产价值的弄虚作假行为;四是税务咨询行业协助委托方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
四、整顿规范的内容与措施
(一)清理整顿
1.清理、取缔非法中介机构。对于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设立的中介机构要依法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吊销有关人员的执业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依据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宽进严管的原则,对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一次重新审定。凡达不到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的,整顿后坚决予以撤销。
3.依据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进行清理。一是清理兼职人员,凡党政机关、公检法部门的现职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二是对跨所执业的人员进行清理,不允许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中介机构执业;三是对挂名而未在中介机构执业的人员进行清理;四是清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及其它规定的执业人员。
4.依据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准则,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行为进行整顿。对于违法违规经营、弄虚作假、压价竞争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的,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理。涉及诈骗行为,造成国家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依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进行清理整顿。对于违反国家财务制度,不设立会计帐目,没有完整的会计记录,隐瞒收入,不合理开支,不提取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的中介机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二)脱钩
1.凡是挂靠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或由其兴办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挂办单位)必须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场所等方面与挂办单位彻底脱钩。
——编制脱钩
原由各级编制部门审批属事业单位性质的中介机构,由原审批单位改变该机构性质的,编委收回事业单位编制;虽不在编而由政府部门兴办或挂靠政府部门的中介机构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解除挂靠关系。
——人员脱钩
(1)中介机构的人员必须与原挂办单位脱钩,其人事、党团、工会关系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转至当地人才资源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条件暂不成熟的,其人事关系可暂时由原挂办单位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转至人才资源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办理退休手续后被中介机构返聘的人员,其人事档案仍由原单位保管。
(2)为保证中介机构平稳改制,在改制期间,机构不得无故解聘员工,原主管单位也不得无故辞退或更换中介机构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更换的,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批准。
——财务脱钩
(1)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前,必须按规定以统一的基准日进行清产核资,原则上不进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工作由中介机构和原主管单位联合进行,清产核资结果报告由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核批准;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由清产核资办公室指定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中介机构资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作为清产核资依据。
(2)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兼顾发起、挂办单位资本投入与中介机构人员智力劳动形成中介机构资产积累的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产权界定后,采取租赁、出售、改组等方式,妥善处理中介机构的存量资产。产权界定结果和处置方式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确定。
(3)财产清查后,中介机构留存基金(包括职业风险基金和后续教育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中介机构。留存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量化到个人。财务监管部门应对留存基金的使用加强监管,一旦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将依法收回。
中介机构的留存基金与改制后机构所提取的基金在会计帐目处理上分别设置明细科目核算,不得用于中介机构合伙人或出资人的收益分配,不得将中介机构的业务支出在各项留存基金中列支。
——职能脱钩
(1)中介机构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使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能,禁止以原挂办单位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禁止依靠原挂办单位的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2)凡是违反规定将政府行政职能赋予中介机构的,政府部门必须立即收回,并不得用行政权力为中介机构指定客户,以各种名义向中介机构收费。
——名称场所脱钩
(1)凡冠以政府部门称谓的中介机构应更改其名称,所有中介机构都不得以部门、行业称谓,也不能不使用字号而直接冠以地名或行政区划。
(2)改制后的中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
2.暂不脱钩
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等政府部门兴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暂不列入本次脱钩范围,但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管理。
(三)改制
1.凡列入脱钩范围的中介机构要同时实行改制,由中介机构向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
2.改制的组织形式。
(1)合伙制中介机构,由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以各自的财产对中介机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制中介机构,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中介机构承担责任,中介机构以其全部资产对机构的债务承担责任。
3.中介机构改制方案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改制报批材料主要包括:
(1)中介机构改制方案;
(2)中介机构清产核资报告(附财务报表);
(3)中介机构资产处理协议;
(4)改制后中介机构合伙协议或章程;
(5)改制后中介机构发起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简历和执业资格、执业年限等有关证明材料;
(6)改制后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改制完成后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4.正确处理改制、稳定和发展的关系。通过改制积极推动中介机构联合与重组。鼓励规模小、服务质量差、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中介机构实施破产、重组。
通过破产、兼并、联合与重组,扶持一些规模较大、信誉较高、服务质量较好的中介机构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成为本行业的“龙头”,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四)加强政府监管、规范政府行为
1.政府的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业中介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监管中介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依法监管的力度。通过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中介机构之间的平等竞争和市场秩序。
3.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从严执法,对法律法规尚未有明确规定,而又迫切需要规范的,允许部门先以规章的形式进行规范,待条件成熟时再以地方法规进行规范。
4.规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行为。要切断政府部门与中介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经济纽带关系。各部门对中介机构不得收取管理费或其它变相收费,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中介组织的年审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审批或核准。
中介机构服务的收费必须遵照《价格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的审计、监察和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违纪现象进行查处。
5.扶持政府资助的法律援助中心建设及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五)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1.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并结合政府机构改革,逐步将政府承担了的本应属行业协会承担的审查批准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查批准中介机构的注册、对中介机构的执业和执业人员的年审、拟订中介机构执业规则和制度、对执业人员后续教育等职能逐步移交给中介机构行业协会。
2.各中介行业协会应尽快建立行业惩戒组织,并制定惩戒规则,加大惩戒力度,完善自律性的监督机制。
3.健全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中介机构要健全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档案管理、奖惩及其它日常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使中介机构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五、部门职责及工作分工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中介机构的整顿脱钩改制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行业清理、整顿、脱钩、改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审批省属中介机构的改制方案;
(三)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全行业的脱钩改制工作。
省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整顿规范的分工如下:
——省财政厅负责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整顿规范;
会同各分工主管部门,进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整顿规范;
——省建委负责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的整顿规范;
——省国土厅负责土地估价机构的整顿规范;
——省司法厅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整顿规范;
——省劳动厅负责劳动力职业介绍机构的整顿规范;
——省人事厅负责人才职业介绍机构的整顿规范;
——省国(地)税局负责税务代理机构的整顿规范;
——省科委(专利局)负责专利代理机构的整顿规范;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整顿规范。
六、实施步骤
1.时间要求:从2000年1月至2000年12月31日结束。
2.具体步骤。整顿规范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0.1-2000.2.28):清理、整顿。要求各个中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清理整顿的要求对所负责的中介机构进行整改,并在2000年2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2000.3-2000.4.30):制定和实施脱钩改制方案。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按照脱钩改制的原则、范围和目标,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的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2000.5-2000.11.30):改制。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所办(或挂靠)的中介机构脱钩的基础上,进行改制,并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和执行质量保障机制。此项工作必须在2000年11月30日前完成。
第四阶段(2000.12.1-12.31):检查验收。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验收。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〇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