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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1999-00055 分类: 工业、交通、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9-07-28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1999〕69号 发布日期: 199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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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7-28  浏览次数:-
粤府办[199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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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
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 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近几年来,为保护资源和环境,优化建材工业结构,国家和省陆续下发 有关规定,对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实施整顿,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坚决按 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时限,对小玻璃厂、小水泥厂进行清理整顿,该关闭、 淘汰的,坚决实施关闭、淘汰。通过这次清理整顿,我省压缩技术落后的玻璃生 产能力70万重量箱,今年底前全部完成;压缩技术落后的小水泥生产能力,在 已完成淘汰300万吨的基础上,今明两年各淘汰350万吨。   二、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由省建委牵头协调,各市人民政府负 责组织实施;各级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把关。省建委负责提出我省应予取缔、 关闭的企业和淘汰落后生产线名单,并会同省计划、经委、工商管理、技术监督、 环保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要及时向省建委报告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度,省建 委要及时向各地通报情况和提出建议措施。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 大,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依法行政,把清理整顿与优 化产业结构,促进地区经济健康发展结合起来。   三、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宣传引导。 要通过多种形式, 大力宣传国办发 〔1999〕49号通知精神和我省有关规定,并将关闭企业和淘汰工艺名单予 以公布,提高全社会对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认识,加强行政、舆论双 重监督,确保我省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实施,促进建材工业结构优化升级。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
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1999年5月5日)
  建材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原材料工业,玻璃和水泥是主要的建材产品。近年来, 由于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盲目发展,造成产品过剩、污染严重、能源和资源大量 浪费,一些质量低劣的玻璃、水泥产品还严重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并危及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为提高玻璃和水泥产品质量,保护资源和环境,规范建材产品生产经 营秩序,优化建材工业结构,促进建材工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 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对依法清理整顿小玻璃厂、 小水泥厂,压缩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 一、依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 发〔1984〕54号)的有关规定,凡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水泥生产企业一律取 缔;凡1997年6月5日以后违反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 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 号)的有关规定,新建成的小水泥厂、小玻璃厂一律取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经 国务院批准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 委1999年6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小平拉”玻璃厂实施关闭;对四机以下 (含四机)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实施淘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1999年 6号令),对水泥普通立窑生产线和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机械化 立窑实施关闭或淘汰。  在国家确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 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内超标排放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 应于1999年年底前关闭。  通过这次清理整顿,压缩技术落后的玻璃生产能力3000万重量箱,其中 1999年和2000年各压缩1500万重量箱;压缩技术落后的水泥生产能 力1亿吨,其中1999年压缩4000万吨,2000年压缩6000万吨。  二、清理整顿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律禁止新开工玻璃、水泥建设 项目。凡取缔、关闭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清 理债权债务,并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有关 部门要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社)要停止发放贷款, 电力企业要停止供电,环保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凡淘汰的生产线及生产设 备一律拆除并就地销毁,不准出售、租赁、转让、转移重建或扩建(扩径)改造。  三、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协调,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建材局负责提出应予取缔、关闭的企业 和淘汰落后生产线名单,并会同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 四、各地要及时向国家经贸委报告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国家建材局要 及时向各地通报情况,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建议措施。  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地方 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搞好协调配合,抓好宣传教育, 加强舆论监督,努力做到清理整顿与优化结构相结合,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 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