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
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在我省的科研机构,按国家主管部门
批准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下放地方管理的,由省科委牵头,会同省编办、经委、
财政厅、工商局等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接收方案,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
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中编办《关于国家经
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组织实施。
为搞好这项改革工作,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
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以高度的政治责
任感支持改革并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国家经贸委和10个国家局要负起责任,把
各项工作做细做好,特别是要认真解决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分流人员的安
置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
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科技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编办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在
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如独立于企业外运行的科研机构过多;
条块分割导致机构和专业重复,力量分散;尚未建立起“开放、流动、竞争、协
作”的机制,内部缺乏活力;投入强度低且分散,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少;
与企业技术开发结合少、成果转化难等。为适应国务院机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要求,对这些科研机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现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内
贸局、煤炭局、机械局、冶金局、石化局、轻工局、纺织局、建材局、烟草局、
有色金属局等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个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
见:
一、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个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
进行改革,是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这次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推进科技与
经济紧密结合为目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
建设。通过改革,推动科研院所转制,进入市场,增强科研院所活力,促进科技
成果的产业化,为国家和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二、这些科研机构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包括转变成企
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转为中介机构等。鼓励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
经国家批准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少数科研机构,也要引进企业运行机制。按
照属地化原则,这些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后原则上由地方管理。科研机构转制
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整个改革工作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在转
制的过渡期内,日常管理工作以国家经贸委和10个国家局为主。
三、对转制的科研机构,给予以下优惠政策:(一)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
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障
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二)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
遇。(三)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
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由国家经贸委和有关
国家局商国家计委确定投资基数,给予适当支持。 (五)赋予外贸进出口权。
(六)参加国家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
(七)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
四、科研机构在转制过程中,也要加快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减人增效,优
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益,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机制,增强
技术创新能力,多出人才,多出成果。
五、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以及国家计委、财政
部、外经贸部、中编办、税务总局、工商局等部门,研究提出10个国家局所属
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少数大型科技型企业及科研机构的
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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