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199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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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12月31日 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已于1999年3月1日公布施行。为保 证《条例》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条例》的公布和实施,对促进我省社会救济事 业的发展、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灾害救济制度 和其他救济制度,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 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和问题,确保《条例》顺利贯彻落实。 二、广泛宣传,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今年全省立法会议精 神的要求,制定贯彻《条例》的计划、步骤和措施,明确执法责任,确定执法重 点,制定实施细则。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 条例》,做到家喻户晓。 三、分级负责,检查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救灾工作、五保供养和其他救济制度进行全面检查,并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落实保障资金,认真解决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困难人员 的最低生活保障;二是继续推进救灾体制改革,各级财政要按比例落实自然灾害 救济经费;三是继续抓好五保统筹供养,保证五保户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四、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总结经验, 推广典型,解决问题。通过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救济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