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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1999-00035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9-03-31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务院立法工作几点意见和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1999〕25号 发布日期: 199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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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务院立法工作几点意见和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3-31  浏览次数:-
 

粤府办[199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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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务院立法
工作几点意见和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务院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

《国务院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转发给你们。这两份文件对政府立法工作的

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作了明确、高度的概括,对指导我省政府的立法工

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请你们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今年2月召开的全省立法工作会议,研究制定了我省的立法计划,对立法工

作提出了要求。各部门特别是今年有立法任务(包括法规和规章)的部门,要加

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要把握好法规或规章草案起草的

方向,注意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在明确执法主体的执法职权的同时,还要

对执法主体加以约束,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确保完成今年的立法计划。要坚持

立法和执法监督两手抓,执法主体要制定执法计划,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省工作。

  为了提高政府立法质量,需要完善立法工作程序。必须坚持法规、规章草案

要经省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制度,并使这项制度规范化。省政府法制局要加强

对立法计划实施的指导、检查和督办工作,切实做好法规、规章的审核、协调工

作。同时,要加强执法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务院立法 工作几点意见和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19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务院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1999年立法 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务院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

  1999年是我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进一步做好国务院 的立法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为 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1999年国务院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 导,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1999年 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国务院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工作质量,使政府法 制建设更好地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总结前几年国务院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就进一步做好国务院1999年 的立法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要把立法工作同党的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更加 自觉地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一是立法工作安排要同党中央、国务 院的总体工作部署相统一,把保障改革、发展、稳定所需要用法律、行政法规解 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据此制定的年度立法工作安 排只能是指导性的,在执行中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党中央、国务院新的决策 及时调整。二是立法进程要同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凡是党中央、国务院对 有关立法项目涉及的体制和方针政策已经确定、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的,要抓 紧起草,争取尽快出台。三是要把每个立法项目放在全局上认真研究、论证,使 其实质内容体现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改革决策,注意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衔接、协调、配套。   二、立法工作要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以我国改革 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实践经验为基础,吸收、借鉴国外好的经验,为我所用。   三、有关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的立法项目要体现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和原则, 科学地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上来,把企业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与管 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国务院确定的 部门职权划分,规定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做到权责一致;行政 机关行使权力要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四、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要备而不繁,条文要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 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要有力度;对刑法未作规定的特定违 法行为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在提出有关法律草案的同时,可以相应地提出刑法 补充决定草案。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研究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 制裁违法行为的新机制、新措施、新办法。按照宪法关于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规 定,在法律草案中不要对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作过于具体的规定。这就要求 在拟订法律草案的同时,通盘考虑国务院配套行政法规或者文件的研究、起草, 力求同步实施。   五、立法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 践经验,充分反映民意,集众思广众益,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集中与分散、整 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要加强对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起草和审查中的协 调工作,有关部门要多沟通、多商量,密切配合;有原则性的不同意见,要及时 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国务院领导决定。   六、要加强对行政法规的解释、清理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维 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力求从制度上解决“依法打架”的问题。

国务院1999年立法工作安排

  国务院1999年立法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 导,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1999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 要任务,把保障改革、发展、稳定所需要用法律、行政法规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 立法重点,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据此,对国务院1999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 排: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   (一)为了规范、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保护国有财产,维护公共利益,防止 腐败,制定招标投标法。   (二)为了保证中央人民政府有效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保障澳门驻 军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三)为了防止和惩罚各种做假帐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借鉴国外经验,明 确规定会计记帐的基本规则,修订会计法。   (四)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关系,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 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合同法。   (五)为了进一步完善专利制度,适应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的需要,修订 专利法。   此外,根据《九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关于“某些项目虽然没有列入立法 规划,其法律草案成熟时,也可以依法提请审议”的原则,抓紧起草海关法(修 订草案)、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气象法(草案),条件成熟时,适时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拟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重点)   (一)为了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强化金融监管,制定金融 机构关闭办法、信托业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修订外汇管理条例结 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为了加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监管,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修改、制定 与证券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制定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三)为了加强保险业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制定外资保险机构管理办 法、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等。   (四)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推进“费改税”的进程,加强对财产 评估业的监督管理,制定燃油附加税暂行条例、机动车购置税暂行条例、财产 评估管理条例等。   (五)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改组、联合、兼并,制定企业 兼并条例等。   (六)为了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制定养老保险条 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   (七)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等。   (八)为了巩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果,规范粮食销售、储备行为,制定粮 食销售条例、粮食储备条例等。   (九)为了发展教育、科技、卫生事业,制定教师职务条例、科技奖励条 例、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   (十)按照兵役法的规定,修订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   三、抓紧调研论证条件成熟适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   (一)法律草案:   1.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   2.遗产税法   3.社会保险法   4.产品质量法(修订)   5.港口法   6.道路交通管理法   7.水法(修订)   8.渔业法(修订)   9.职业病防治法   (二)行政法规草案:   1.金融机构破产暂行条例   2.金融债权管理条例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4.国际商业信贷管理条例   5.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6.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修订)   7.政府采购条例   8.彩票管理条例   9.农村用电管理条例   10.天然林保护条例   11.电信管理条例   12.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修订)   13.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14.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15.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   16.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   在本立法工作安排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增加立法项目的,由国务院 法制办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