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00]2号
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省八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全省工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增创广东产业新优势,保持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在省确定的电子信息、电器机械、石油化工三大新兴支柱产业,纺织服装、食品饮料和建筑材料三大传统支柱产业,汽车、医药和森工造纸等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产业,以及在微电子、生物技术、新材料、海洋技术、新能源及环保等领域,重点培育和发展50户工业龙头企业。为此,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工业龙头企业的指导思想
发展工业龙头企业,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为依据,以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协作为依托,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为第一推动力;坚持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相结合,实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形成一个与市场竞争相适应的产业结构;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进行全方位的探索,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二、发展工业龙头企业的基本目标
到2005年,在我省8大重要产业中,要形成一批主业突出、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高、技术装备接近或达到国际当代水平、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并以这批龙头企业为骨干,带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全省工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增创全省产业新优势。
至2005年,50户工业龙头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工业的比重要分别达到:工业总产值占20%;工业增加值占20%;销售收入占20%;利润总额占50%;资产总额占25%。
三、工业龙头企业的主要条件
入选的工业龙头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导产品突出。企业的主导产品在省确定的重要产业范围内,是国家或省名牌产品,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创汇能力,有较完善的市场营销网络,产品的国内市场占用率达到20%或在全省同行业中排前三名,有较强的出口创汇能力,销售收入和实现利润,占公司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有产业优势,发展前景好。
(二)经济效益好。企业盈利能力强,是全省同行业的利税大户,利润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净资产收益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企业资信好,重合同、守信用。
(三)科技开发能力强。有完善的科技开发机构,高素质的科技队伍和相对固定的经费来源,有自主的技术开发和改造能力,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初步形成了技术创新机制,在同行业中具有技术优势。
(四)经营机制灵活。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体制健全,信息渠道畅通,具有现代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手段,能对市场的变化作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五)领导班子素质高。班子结构合理,讲政治、懂业务、善经营、会管理,有较强的改革意识、法制观念和求实敬业精神,团结协作,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强。
50户工业龙头企业,应根据以上5个条件,按照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为主,面向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原则,主要在国家520户重点企业、省83户大企业集团中的工业类企业,以及重要产业行业的排头兵企业中选择。
四、加快工业龙头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选好、选准企业发展方向。龙头企业要在充分了解和研究市场需求变化、科技发展趋势、竞争对手情况的前提下,从自身基础条件出发,按照企业发展方向与省的产业发展方向相衔接、企业自身规划与重要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原则,认真确定发展战略,制订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使企业成为我省重要产业发展的主要执行者和体现者。在制订规划中,要坚决杜绝盲目投资和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防止和避免同行业的优强企业之间出现恶性竞争。
(二)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改革的方向。要加快制度创新的力度,通过1年左右的努力,使50户龙头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全省工业企业转机建制的示范点。
要按《公司法》的要求大力推进公司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初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实现经营机制的根本性转换。条件具备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同级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或改组为资产经营公司,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界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使企业内部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各自独立、权责分明、既相互协调又互相制衡的治理机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通过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工会、职代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上的积极作用。
要加大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积极进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经营者阶层向企业参股,以及对有贡献的经营者和科技人员奖励企业股权等方面的探索。与此同时,在子公司积极稳妥地推进员工持股的改革。
(三)大力拓展国内外市场。龙头企业要通过实施名牌战略和现代营销策略,大力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不断提高主导产品的市场份额。
支持龙头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研制、开发新产品,对企业已开发的有市场前景的高新科技产品,要采取措施帮助其形成规模经济;对质量好、市场好、效益好的产品,应优先帮助其申报省和国家名牌产品,并依法予以保护。
政府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大宗物品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龙头企业产品;省、市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龙头企业无须经资格审查,可直接参与招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或采购其产品。
对龙头企业的产品出口,要通过优先退税、逐步试行设立保税工厂和优先实行无纸化报关等措施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办理自营进出口权申报手续,并在进口重要工业品、原材料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在海外设立研究中心、产品销售服务中心,支持企业将长线生产能力转移到海外办厂,发展带料加工。
对企业的科技、管理人员出国出境,要简化程序,优先审批。确属业务需要者,给予办理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和一次审批一年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
(四)增强科技开发能力。技术进步是实现企业集约经营的重要途径。企业要通过建立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的开发和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增强发展后劲,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支持企业办好研究开发机构。技术中心的建设,以企业投入为主。每个省级重点工程技术中心,省财政给予200万元补贴。对具备条件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对于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应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级技改贴息项目、技术开发项目和重大装备国产化项目,以争取国家的直接支持。
鼓励企业增提技术开发费。龙头企业每年提取的开发费,应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3~5%,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所得税额。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年终考核时技术开发投入可视同实现利润计算其效益。
对符合产业政策并被列为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和生产性基建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实行优惠。
(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资金是保证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要在国家金融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大力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以满足龙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
参照国家对520户重点企业的做法,建立龙头企业的主办银行制度。银行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发展前景核定授信额度,并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给予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结算、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支持。
优先推荐龙头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支持龙头企业优先“买壳”、“借壳”上市,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发行债券。积极支持企业成立财务结算中心,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财务结算中心内部资金结算收入视同管理费处理。
(六)加大资产重组力度。龙头企业要通过资产的优化重组,走内涵为主的发展路子。要按照有利于突出主业、有利于强化管理、有利于提高资产营运效益的原则,对企业的存量资产进行战略性的重组,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和资产格局。
要鼓励龙头企业进行有效扩张。龙头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尤其是品牌、技术、人才、管理和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的优势,通过兼并互补性强的企业实行低成本扩张。对符合政策的兼并项目,要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的《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享受冲销国家银行呆帐准备金的优惠政策。
支持龙头企业依据现有法规,通过各种方式盘活土地资产。把土地置换作为引资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的,5年内可继续保留划拨土地性质;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要依法办理出让手续,但企业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家资本金全部返还给企业,同时免收出让过程的各种税费或附加。
(七)加快企业人才开发。人才是企业的第一资本。要把加快企业人才资源的开发,作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一项战略性的基础工程。
龙头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全员培训计划,并把培训的重点始终放在企业经营者和高层管理人员上。鼓励企业与高校联合定向培训硕士、博士研究生,优先在企业选派经营者、管理人员和科技骨干到国外培训。
要参照国际惯例,加大企业用工制度和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利于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用人机制,使企业的人力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开发和利用。
支持龙头企业根据发展的需要,向国内外招聘人才。企业在国内招聘博士、硕士和重点大学毕业生,以及具有高、中级职称的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组织人事部门要优先审批,公安部门要优先为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办理入户手续,并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同时,在住房分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支持企业建立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省财政每年给每位进站博士后4万元经费补贴。企业向国外聘请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外事、人事部门应优先办理审批手续,所聘人员的个人合法收入可自由汇出。
(八)多渠道增补资本金。建立资本金增补制度,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通过企业与政府的共同努力,综合运用各种渠道帮助企业增资减债,降低资产负债率。
凡资本金未达到法定标准的企业集团,应由其出资人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资本金;已经达到法定标准的,也应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努力增加资本金。
(九)实施政府扶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战略。龙头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推动和扶持,但政府不得随意干预企业经营活动,扶持的立足点要从单纯的财税优惠,转到促进龙头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竞争能力和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上。龙头企业的发展,要坚决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的轨道上,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并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不断发展壮大。
五、发展工业龙头企业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展工业龙头企业的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经委牵头,会同省计委、省科委共同组织实施。
省对工业龙头企业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和办法由省经委会同省计委、省科委拟订。
附件:1999年度广东省50家工业龙头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