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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1999-00021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1999-07-26
名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
文号: 粤府〔1999〕59号 发布日期: 199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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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7-26  浏览次数:-
粤府[199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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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
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 99〕11号)已印发给你们,为切实做好我省粮食工作,深化和完善粮食流通 体制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

  从2000年开始,早籼三级稻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考虑到1999年 早籼稻即将收割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1999年早籼三级稻 谷暂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二、进一步完善粮食购销价格政策,促进粮食品种种植结构调整

  (一)要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推广质量好、市场销价高的优质粮食品种的 种植,逐步减少劣质粮食品种的种植。要积极引导农民调整优化粮食种植结构, 指导农民做好选育良种、改进耕作技术、防治病虫害等工作,帮助农民提高生产 效益。   (二)1999年我省定购、议购粮食的目标指导价为早籼三级稻谷每50 公斤60元,其它粮食品种价格,要根据粮食内在品质和市场需求,拉开品质差 价、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贯彻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劣质低价政策,促进优质 品种的发展。收购粮食的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有关部门重 新修订的质量标准执行。优质粮的购销价格,在当地物价部门指导下,由国有粮 食购销企业按以上定价政策和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   (三)继续实行国家粮食定购制度。1999年全省国家粮食定购18亿公 斤(贸易粮)、议购粮收购12亿公斤计划不变。   公粮征收实物。对于因改种经济作物或其他原因确实无法交实物的,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公粮收取代金的视同实物计算完成定购任务。   (四)各市要以省定目标指导价为基准,按照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有 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有利于促进粮食种植结构调整的原则,根 据当地粮食生产成本、财政承受能力和确保粮食顺价销售的前提下,衔接毗邻地 区收购价格水平,确定当地收购保护价。   公粮结算价按当地政府确定的早籼三级稻谷收购保护价执行,并给粮食企业 一定的代征费用。鼓励农民以优质粮交纳公粮,优质谷与早籼三级谷之间的差价, 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公粮入库时兑现给农民。   (五)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粮食,要按实际购价 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保证贷款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按人民银 行的规定执行当期利率。

  三、抓紧陈化粮的处理

  按照粮食责权划分的原则,尽快销售处理库存陈化粮,尽量减少损失。处理 陈化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属于中央储备粮的,由中央财政 负担;属于省储备粮的,由省财政负担;属于市县储备粮的,由市县财政负担; 属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的,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 政厅、粮食管理储备局、物价局根据国家的处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另行 制定。粮食质量标准,要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粮油质检站的检验标准 为依据。对质量问题有争议的,由省技术监督部门和省粮油质检站认定。

  四、限期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

  (一)对经省审计确认的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 粮食财务挂帐和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占用贷款,以及1998年6月1日至 1999年6月30日未按规定停息而暂由粮食企业垫付的挂帐利息支出,各级 政府必须按“分清责任、分级负责、分年消化”的原则统一筹措资金,按中央要 求,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在3年内消化完毕。各市要于1999年7月3 1日前将年度消化计划报省财政厅、粮食管理储备局,由省财政厅、粮食管理储 备局与各市签订消化责任书,确保按期消化。   对政府确认由财政负责消化的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财政部门要 按计划纳入预算进行消化,不得转嫁给粮食企业消化;对确认应由其他部门和企 业消化的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要分清责任,逐年消化。   (二)对审计核定由政府统筹资金消化的新增财务挂帐和购建生产性固定资 产占用贷款的利息,从1999年7月1日起由财政支付,农发行对粮食购销企 业停息。   (三)省财政安排8亿元垫支帮助部分困难地区在期限内消化粮食新增财务 挂帐的资金,要通过农发行的专户划拨,并专项用于消化挂帐,不得截留或挪作 他用。   (四)省监察厅、审计厅、财政厅、粮食管理储备局、农发行要对消化挂帐 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五、确保粮食政策性费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的规定,切实落实粮食 风险基金和其他政策性资金。市、县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要按照省下达的本级储 备粮规模和调控市场的实际需要,在预算安排上优先保证,并及时足额划入农发 行专户,按季拨补本级储备粮利费补贴。对上级拨付的粮食补贴款,要按规定及 时足额拨给粮食企业。

  六、加大粮食市场管理的力度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 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管住收购、规范批发、放活零售”的原则,进一步 强化执法力度,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商和未经批准收购粮食的 单位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的行为,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要加强对车站、码头等粮 食运销渠道和粮食加工企业的检查,管住粮源,不允许粮食加工企业以为农民代 储、代加工的名义变相收购粮食。   要严格执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规范粮食批发业务。无论是国有、集体企业 还是私营企业,无论是经营原粮还是成品粮,只要符合粮食批发条件,并按有关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都可以经营粮食批发业务;不具备批发条件和资格的,都 不能从事原粮或成品粮的批发。坚决取缔无证照从事粮食加工和经营的行为。   (二)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等用粮大户,报经省粮食、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可以在本省内直接与农民签订自用粮的 产销合同,在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合同收购农民的粮食,但不 得违反国家和省的粮食价格政策。这些企业收购的粮食只限于自用,不得倒卖, 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粮食加工企业和经批准允许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要建立粮食购销台帐。 对建立的台帐与进货票据不符或出示的票据不符合规定,不能证明其粮源合法的, 按违法收购粮食查处。要规范粮食的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粮食经营 行为加强监管,依法查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以及无 照经营的行为。粮源合法的粮食,要搞活销售,允许具备经营资格又经批准的粮 食销售企业、加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主经营、多渠道运销粮源合法的粮食;允 许外省运进的粮源合法的粮食在省内运销;允许农民完成国家定购粮任务后的余 粮进入市场合法交易。要加快粮食交易市场的建设,保护正当的粮食交易活动, 不得搞地区封锁,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合法的粮食运销和粮食交易活动,禁止任 何部门和单位上路设卡查扣粮食和乱收费,保持我省粮食市场的稳定。

  七、加快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在各县(市、区)成立粮食购销公司,实行政企分开,粮食购销公司不得承 担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购销企业摊派管理费用,粮食购销企业要 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加大粮食购销企业下岗 分流、减员增效的力度。各地政府要将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纳入当地再就 业计划统一安排。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快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步伐,开拓经营,加 强管理,降低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八、确保按质按期完成粮库建设任务

  加快粮库建设是国务院、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 重要举措。各地必须按照中央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安全施工,确保廉政建 设,坚决控制工程投资不突破概算”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 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加快工程进度,确保中央粮库按质按量按期竣工并投 入使用。抓好我省“九五”粮库建设的扫尾工作,特别是建设进度较慢的市、县, 要加紧施工,确保全省“九五”新建地方粮库计划的完成。

  九、进一步完善储备粮的管理

  (一)省政府原下达的省、市、县三级储备粮规模不变。各地必须严格按照 中央、省制定的储备粮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一符、三专、四落实” (即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 实、地点落实)。要通过处理陈化粮,将现有库存中不适应市场需要的粮食品种 逐步调整为优质品种。省级储备粮逐步集并到新建库中,切实做到储得进、调得 动、用得上,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二)各级农发行要安排好储备粮所需资金,财政要确保储备粮利息和费用 落实到位。补贴标准偏低的,要按照平均先进的原则合理提高。要制定鼓励粮食 销售的措施,以促进顺价销售。禁止截留、挪用上级下拨的储备粮利息、费用。

  十、认真做好粮改执法监察工作

  各地要把粮改执法监察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 切实抓紧抓好,确保粮改政令畅通。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和各业务部门的监管职 能,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重点要检查各级政府特别是县、镇(乡)政府贯彻执 行政策的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违法违纪 行为要坚决查处,确保完善粮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十一、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各地必须统一认识,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的政策措施,不得各行其是。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及时发现和妥善解 决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中央的粮改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要进一步 完善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特别是县、镇(乡)政府,要 切实担负起辖区内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全面责任,依法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确保粮 食耕地面积总量动态平衡。今年继续对各市政府在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定购 任务、储备规模、总量平衡、风险基金、粮库建设、粮食市场建设八个方面进行 考核,其中对前四项进行考评。   附件:全省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年度考评(考核)指标表(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