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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1999-00019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1999-01-04
名称: 转发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粤府〔1999〕2号 发布日期: 199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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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1-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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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19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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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小煤矿盲目发展、非法生产、乱采滥挖、破坏资源和威胁国有煤矿正常安全生产问题在我省也较为严重,且由于其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总量过剩,制约了我省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国务院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这一重大决策的认识,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关井压产工作。

  二、成立广东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由钟启权副省长任组长,省经委、重化厅、地矿局、工商局一名负责人为副组长;省计委、财政厅、公安厅、监察厅、环保局、电力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重化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地的关井压产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重化厅负责监督检查。

  各产煤市、县都要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关井压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组建由省监察厅、公安厅、重化厅、法制局、地矿局、工商局、环保局、电力局、煤炭工业总公司等单位参加的省关井压产执法监察队,负责全省关井压产措施的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察和检查验收。省关井压产执法监察队的组建由省重化厅负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协作,做好工作。

  四、我省关井压产规划是, 全省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的各类小煤矿共600处,压减产量280万吨。关井压产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998年12月底前,由各级政府在宣传学习的基础上,部署关井压产工作。

  第二阶段:1999年2月底前,各地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辖区内各类煤矿进行摸底调查,对应予以取缔和关闭的矿井下达关闭通知单,对停产整顿的矿井下达停产通知单,并于3月5日前将调查情况书面报告省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阶段:1999年6月底前,各地政府应按有关规定,对予以取缔、关闭及经整顿后仍未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实施关闭。

  第四阶段:1999年底前,由省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关井压产工作组织检查验收。

  五、各新闻媒体应积极配合,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大力宣传《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宣传关井压产的目的、意义。对工作有成效的地方和单位,加以宣传;对具有典型意义的违法事件,要公开曝光。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工业作为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国有、集体、个体等各类煤矿发展很快,煤炭产量迅速增长,从根本上扭转了长期以来供不应求的局面,为缓解我国能源紧张、保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小煤矿盲目发展、低水平重复建设、非法生产、乱采滥挖、破坏和浪费资源以及伤亡事故多等问题相当严重,已经成为制约煤炭工业发展的主要矛盾。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调整和优化煤炭工业结构,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实现煤炭产需基本平衡,搞好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压减煤炭产量(以下简称关井压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凡没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以及1997年1月1日后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一律依法取缔。

  1997年1月1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 凡“两证”不全的,一律予以关闭;国有煤矿矿区范围以外的各类小煤矿凡“两证”不全的,要全部停产整顿,到1999年2月底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要予以关闭;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未采取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各类煤矿要予以关闭。

  1997年1月1日以前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小煤矿,虽“两证”俱全且合法生产,但因布局不合理, 影响国有煤矿长远发展,也要予以关闭。

  按照规划,关井压产任务到1999年底前完成,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2.58万处,压减产量2.5亿吨。

  二、关井压产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律停止审批新开煤矿。对应予取缔和关闭的各类煤矿,有关部门不得换发、补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提供运输;有关部门和商业单位不得购销其煤炭;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其他单位不得转供电;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民爆器材供应部门不得提供火工产品。

  三、关于关闭合法开办小煤矿适当补偿问题,要区别情况,统筹算帐。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切实关闭小煤矿后,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且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由中央财政酌情予以补贴。补贴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商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制定。

  四、关井压产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煤炭工业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公安部、环保总局成立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全国关井压产规划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目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煤炭工业局。

  五、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加强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井压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组建由煤炭、地矿、工商、监察、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关井压产执法监察队伍,进行联合执法监察和检查验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协同,做好工作。

  关井压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搞好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