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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1999-00013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1999-06-01
名称: 印发广东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粤府〔1999〕44号 发布日期: 199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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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6-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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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199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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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企业

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广东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企业集团

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的精神,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宗旨

  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其宗旨在于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的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形成我省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经省政府批准,我省从1991年开始实施省级工程中心组建计划。通过几年的努力,截止1998年底,全省共组建省级以上工程中心81家。按照广东省"九五"计划安排,到2000年要组建省级以上工程中心100家。这是我省科技工作的一项长期性任务。

  工程中心建设,对促进我省工业、农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不断优化和发展。

  为了重点扶持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重点企业的发展,增强重点大企业、企业集团的研究开发能力,省委、省政府决定,择优扶持50家重点发展的工业大企业、企业集团办好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重点工程中心),并以此为依托聚集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抢占同行业技术制高点,成为我省工业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这是当前我们组建工程中心工作的重点任务。

  二、目标和原则

  本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是:

  --通过工程中心建设,强化企业的工程化研究开发,提高我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在重点产业领域,培育一批优势企业和企业集团。

  --通过省财政近1亿元的资金投入,带动相关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基本建设投入25亿元以上,每年对研究开发经费投入15亿元以上。

  --通过工程中心建设,造就和聚集一支5000人左右的高素质的研究开发队伍,成为我省工程化研究开发的骨干,使我省企业的研究开发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培养一批学科、技术带头人。

  --每年研究开发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有较高技术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商品化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100项以上;每年对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并消化吸收创新50项以上;每年申请专利100项以上。为产业发展不断提供高水平的技术资源。

  --每年提供一批科技成果向同行业、或其他行业辐射、渗透,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研究开发科技成果及其产业化每年新增产值100亿元以上,新增利税20亿元以上。

  --有效的运行机制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与国内国际建立比较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

  为实现以上目标,工程中心的组建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长期工作与重点任务相结合。把依托企业组建工程中心的工作与择优扶持大企业办好工程中心的任务紧密结合起来。择优扶持要以前期的组建工作为基础;在择优扶持大企业办好工程中心的同时,要继续支持一些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组建省级工程中心。

  (二)产学研相结合。要以大企业为主体,依托企业组建或择优扶持重点工程中心。同时,要联合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充分发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力量在工程中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企业目标与行业目标、社会目标相结合。工程中心必须实行开放性管理,一方面要紧紧围绕企业发展的需求从事研究开发工作,同时要密切关注行业、产业发展对技术的需求,开展必要的共性技术、行业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并且要为社会提供优质科技服务。

  (四)政策扶持与市场导向相结合。工程中心的组建、乃至研究开发项目的确定,必须以市场导向为主,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但决不能有过多干预,更不能包办代替。

  三、组建程序

  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企业集团办好重点工程中心,已组建的工程中心通过考核审批后纳入;新组建工程中心经论证批准后纳入。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省确定的支柱产业、有发展潜力的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

  2.属于省重点发展的大企业(集团)或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并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上年度销售额在8亿元以上,资产利润率不低于8%,年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

  3.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保证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前2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1.5%以上。

  4.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场地和基本仪器设备。

  5.在全省该行业、领域中技术具有领先水平,具有市场竞争力,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

  6.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并拥有30人以上研究开发人员,其中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人员不低于5%,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人员不低于20%。

  7.建立了有效的运作机制,并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二)申请、立项和审批

  1.已组建工程中心的企业,需提交《组建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报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进行考评审查,提出批复意见。

  2.新组建广东省重点工程中心的企业,参照《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1)申请企业填写《组建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科委、计委和经委出具意见,分别报送省科委、计委和经委。

  (2)省科委、计委、经委在收到《组建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研究,初步确定拟同意组建项目。

  (3)省科委通知拟同意组建重点工程中心的申请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提交《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省科委、计委和经委。

  (4)省科委、计委、经委组织专家对《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5)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批复,授予"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获批准的项目列入当年《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

  (6)省科委与获批准组建重点工程中心的依托企业等签订《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合同各方按《组建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

  四、运行管理

  (一)内部运行管理

  1.重点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引入现代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和经验,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体制。

  2.重点工程中心的建设,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的现有基础和条件。依托单位是重点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条件,为重点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并负责重点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

  3.重点工程中心的人事劳动制度、分配制度、保险制度、奖惩制度、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制度等参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重点工程中心实行财政部制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4.重点工程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5.重点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采取"单位自筹为主、政府引导为辅"的原则。

  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

  6.重点工程中心要广辟资金渠道,筹集技术研究开发资金,其主要来源包括:企业技术开发费、新产品减免税、中试产品和技术贸易减免税、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国家扶持出口产品开发的经费、工程中心的收入、其它资金。

  (二)外部管理

  1.重点工程中心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省、市科委、计委、经委及主管部门提交一年的工作汇报。

  2.重点工程中心应按要求完成有关统计报表。

  3.实行动态管理。省科委、计委、经委每两年一次会同主管部门和专家,对已建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对工程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考评不合格的,责成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撤销其重点工程中心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4.重点工程中心的合并、撤销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五、扶持政策

  (一)重点工程中心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独立科研机构各项优惠政策。

  (二)重点工程中心建设初期,省财政视情给予一次性科技专项经费投入。

  (三)重点工程中心的研究开发计划项目优先列入省科委、计委、经委及其他部门的有关计划。

  (四)企业对重点工程中心投入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用于技术开发的关键设备和研究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其中,研究开发投入年增幅超过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五)重点工程中心进口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经省科委审核后,报请海关批准,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重点工程中心人员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出入境,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给予优先办理。

  六、实施进度

  计划分两年完成组建工作,1999年完成30个,2000年完成20个。力争用5年时间达到组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