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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热点问题

时间 : 2020-05-14 10:27:49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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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业如何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答:企业享受“免”“减”“延”优惠政策不需要申请。税务部门对享受该三类阶段性减免政策的企业,实行“免填单、免申请”。企业按照原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系统将自动按照减免政策给予优惠。

  2. 如果企业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保费政策,是否可以不申报缴费?

  答:不可以。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是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同时,执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政策的地区,减征的也是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

  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原有的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缴费业务,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受疫情影响,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延期缴纳期间,用人单位要先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业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时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不享受减免部分的费款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

  3. 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属于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适用对象?

  答:属于。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适用的范围包含建筑业工程建设项目和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

  2020年2月1前已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跨越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不属于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适用对象。

  4. 新办缴费登记的企业,如何确定企业类型?

  答:减免政策执行期内,新办理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减免类型。待减免类型确定后,用人单位再办理增员和申报缴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