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县区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研究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映。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5日
河源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精神,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一)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二)企业类型划分。
企业类型由社保费征收机构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当地社保费征收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保费比例。
(三)实施时间和减免办法。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四)减免享受及业务申报。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免申请退回用人单位。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的规定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享受减免征收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延缴期间参保人应缴未缴的个人缴费金额,待其补缴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
(五)待遇发放。
疫情期间参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保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正常发放。
1.养老保险待遇。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正常缴纳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各项待遇。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延缴的,对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缴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延期缴费实际缴纳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用人单位可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2.工伤保险待遇。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减免或延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3.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失业保险费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其延缴时间核定为缴费月数。
(六)基金保障。
按照保障发放、足额调拨的原则,省级统筹基金将加大调拨安排力度,对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给予保障,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要合理使用失业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弥补因减免和延期缴费政策实施出现的基金缺口,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和促进就业各项支出按时足额支付。
二、降费征收、延缴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根据《关于印发河源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9〕27号)要求,除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用人单位阶段性降费政策继续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
(二)实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延缴政策。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的,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调整,确保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补缴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管理服务
做好减免、延缴期间统计和参保人的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加强数据监测,做好数据分析。督促参保单位按要求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防止参保单位虚报瞒报漏报,确保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推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社保业务、查询业务进度和结果,减少现场办理;加强信息技术保障,优先处理因疫情防控需要的业务需求,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确保系统平稳运行。加强风险防控,适时开展稽核检查,重点对企业通过拆分、新设等手段骗取减免资质等行为进行监控。
四、部门职责
(一)人社、医保部门。保障减免期间参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保待遇正常发放。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保障,按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基金,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税务部门。根据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件中关于企业划型相关政策进行企业类型划分,及时共享企业划型信息,方便参保单位按照减免政策准确申报缴费。免申请推送用人单位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退费数据给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五、工作要求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的重大举措,各县区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全面准确把握国家和省的减免和延缴政策,按照市工作方案的要求抓好落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把好事办好;要主动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各县区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映。
本方案实施日期为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如国家和省作出政策调整则按国家及省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