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教发〔2020〕7号
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2号),进一步做好我市民办幼儿园、低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帮扶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领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的民办幼儿园、低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年收费标准不高于2019年广州市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教育培训机构,可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0〕2号)规定,享受金融扶持、减税降费、减轻租金、优化“五险一金”、稳定用工方面的优惠待遇。
本通知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穗府规〔2020〕2号文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附件:《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幼儿园、低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帮扶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广州市教育局
2020年4月7日
附件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幼儿园、低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帮扶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2号),进一步做好我市民办幼儿园、低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帮扶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教育局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疫情期间民办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帮扶工作的通知》等优惠政策,现就相关政策具体内容进行解读。
一、扩大优惠范围
明确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领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的民办幼儿园、低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年收费标准不高于2019年广州市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教育培训机构,可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0〕2号)精神,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减轻租金负担
民办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和低收费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对承租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3月份的物业租金,视疫情情况可减半收取4、5月份的物业租金,并落实到承租人,免收和减收的租金在国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视作利润。鼓励各区引导集体物业、非国有企业和个人业主为承租用于线下实体经营的民办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和低收费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减免租金或允许延期、分期缴租。
三、减轻“五险一金”负担
民办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和低收费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1%(期限不超过2021年6月),或申请暂缓缴存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除外)。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1年4月底,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调为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调为0.6。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50%至2021年4月底。从2020年2月起,参照中小微企业的,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参照大型企业的,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减轻税费负担
民办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和低收费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认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
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民办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和低收费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民办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和低收费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欠费清缴期不超过疫情结束后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加大金融支持
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同步适用于民办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和低收费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民办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和低收费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至6月30日,并免收罚息。协调商业银行适当放宽受疫情影响企业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对疫情期间违约滞后还款的民办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和低收费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实行分层分类管理,逾期90天以内抵质押类社会组织贷款可考虑不划入不良。
六、加大稳岗支持
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和低收费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民办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和低收费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或按6个月社会组织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保50%的标准确定。
七、加大财政支持
将2020年预算拟下达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50%提前下达给各民办普性幼儿园,保持园所和教职工队伍稳定。民办教师从教津贴、生均补助经费等提前下拨。
八、加大政策扶持
审慎认定失信行为,充分考虑疫情对民办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的影响,谨慎认定联合惩戒“黑名单”,合理设定整改期限。推迟年检时间,民办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确有困难可申请延迟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