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根据省医保局和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2号),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象。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2.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适用险种范围是什么?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险种,仅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
3.是不是所有地市都实施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
不是。根据我省实施意见,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
根据各地规定,目前我省河源和揭阳两市不实施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疗保险费政策。
4.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与企业类型有关,请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是不是也按照企业类型,区分减半征收和全部免征?
不是。执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地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优惠,不区分企业类型。
5.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地市中,征收标准和减征期限如何确定?
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市中,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未实施阶段性降费的,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减半征收政策从2020年2月开始执行,期间职工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停止执行该政策。
根据各地规定,我省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征收标准和减征时间如下:
6.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结束后,是不是就没有优惠政策了?
不是。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原已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的统筹地区按原降费标准执行,未实施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