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扩区后行政职权全域覆盖、拓宽港澳人士参与前海治理渠道、以正面清单方式廓清分工边界……3月29日,备受关注的《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下称《前海管理局办法》)正式发布,将于2024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将推进在前海合作区形成行政区和经济区适度分离、优势叠加、边界清晰、权责对等的管理体制,成为进一步完善区域管理体制机制的重要法治保障。
探索行政区与经济区适度分离管理体制
2011年,深圳市政府曾出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为全国首个区域治理型法定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随着2021年《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印发、2023年《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出台,深圳对《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改,采取废旧立新模式,形成了《前海管理局办法》。
《前海管理局办法》着眼于优化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深化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改革,精准匹配扩区后的管理范围和履职需要,优化前海管理局法人治理结构、职能设置和管理模式,推进以法定机构承载部分政府区域治理职能的体制机制创新,探索行政区与经济区适度分离下的区域治理新模式。
针对前海合作区总面积由14.92平方公里扩展至120.56平方公里后,前海管理局面临“权限扩区”以及原自贸片区管委会与前海管理局“权限覆盖”的情况,《前海管理局办法》授权原下放或者委托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的省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以及原下放或者委托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和前海管理局实施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均由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实施,实现前海合作区扩区后的行政职权全域覆盖。
同时,强化对前海合作区新扩大区域的协调管理,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积极探索行政区与经济区适度分离下的管理体制。其中,前海管理局依法负责前海合作区的深港合作、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法治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前海合作区的劳动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等社会事务管理则由辖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拓宽港澳人士参与前海治理渠道
为凸显法定机构运行机制中的深港合作,《前海管理局办法》规定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港澳和外籍人士中选聘工作人员。完善前海管理局咨询机构运作,明确成员应当包含港澳人士,涉及大湾区合作事务的重大决策应当听取咨询机构中港澳人士的意见。
同时,明确前海管理局探索向前海合作区工作的港人配售保障性住房,负责前海合作区涉外涉港澳台及社会投资类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服务类项目的规划、选址、用地供应和项目引进。鼓励香港机构参与前海合作区内新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服务等机构的运营,为香港经济发展进一步拓展空间。
赋予机构更大管理自主权限
《前海管理局办法》还首次以分项的方式全面概括前海管理局的具体职责,尝试以正面清单的方式,在规划、土地、海洋、投资、城市管理和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等方面廓清法定机构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的分工边界。
值得关注的是,《前海管理局办法》还明确深圳市人民政府赋予前海合作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建立财权与事权匹配、与管理体制机制和改革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体制;同时前海管理局管理前海合作区金库,组织实施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
此外,赋予前海管理局更大的人事自主权限。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规定,明确前海管理局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制度,享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建立健全适应市场变化、运作灵活规范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法定机构承载部分政府区域治理职能的体制机制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