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印发《广东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明确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给予公用经费补助,全省城乡小学每生每年1150元、初中每生每年1950元,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今年寄宿制公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提高到300元
公用经费是指各级财政补助的、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与教学相关的后勤服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助的生均公用经费、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用于公用经费性质用途的专项、其他收入返还用于补充公用经费等。
《办法》明确,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小学每生每年1150元、初中每生每年1950元;提高寄宿制公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每生每年:2016年200元、2017年250元、2018年300元;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农村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特殊困难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特殊困难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一般困难和比较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元;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改造补助资金,小学每生每年8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元;省试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符合条件的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
《办法》提醒,资金主要用于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等,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图书资料购置原则按不少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10%安排。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支付外单位摊派的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省与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
《办法》强调,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省与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省级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地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补助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核定。
其中,在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寄宿制公办学校增加安排公用经费,省财政对汕头等14市的县(市、区)及江门恩平市给予全额补助,对江门台山、开平市按70%比例给予补助,广州等6市所需资金由当地市县财政承担。对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学生字典。其中汕头等14市的县(市、区)及江门恩平市提供的免费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学生字典由省统一实施政府采购,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市(不含恩平市)为城乡学校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按城乡不同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办法》还明确,省级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标准安排,资金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具体根据省级试点地区覆盖学生数、补助标准核定。对于地方试点,省财政给予适当奖补,具体根据地方试点学校数、实施地方试点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和地方试点投入资金总额、地方财力系数等因素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