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及《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狩猎行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枪支、爆炸物、毒药、电击、猎夹、火攻等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三、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四、依法严厉打击为非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为非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场所、发布广告等交易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五、依法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食用野生动物,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依法严厉打击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因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非法处置因防疫、检疫需要已被有关部门查封、扣押、没收、隔离等依法处理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请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有关线索,共同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广东省公安厅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