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高院和广东省人社厅联合发布《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对保障疫情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妥善处理劳资关系、化解劳动纠纷,保障承担疫情防控任务企业管理自主权、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合法权益等共6大类、20余种纠纷的审理标准进行统一。
《解答》指出,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照常支付,企业不得终止在此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也不得以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受疫情影响,企业可在合理期限内延迟支付工资或者缴纳社保费,如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且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资双方应协商处理薪酬、休假、岗位等问题,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企业与劳动者就工资待遇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可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未按相关标准支付生活费超过合理期限,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生活费及经济补偿。
《解答》明确,承担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可要求劳动者合理延长工作时间。企业要求劳动者到原疫情严重地区但已被确定为低风险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企业可依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处理。企业不得以职工籍贯、户籍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居所属原疫情严重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此外,《解答》还就当事人救济权利予以明确,当事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诉讼、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对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间起诉或者上诉,可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顺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