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4年11月12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

推动光芯片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

(2024—2030年)的通知

粤办函〔2024〕28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加快推动光芯片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4—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29日


广东省加快推动光芯片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

(2024—2030年)


  光芯片是实现光电信号转换的基础元器件,相较于集成电路展现出更低的传输损耗、更宽的传输带宽、更小的时间延迟以及更强的抗电磁干扰能力,有望带动半导体产业变革式发展,有力支撑新一代网络通信、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等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培育发展光芯片产业,力争到2030年取得10项以上光芯片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打造10个以上“拳头”产品,培育10家以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领军企业,建设10个左右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培育形成新的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光芯片产业创新高地,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重点任务

  (一)突破产业关键技术。

  1. 强化光芯片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围绕单片集成、光子计算、超高速光子网络、柔性光子芯片、片上光学神经网络等未来前沿科学问题开展基础研究。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积极承担国家级光芯片相关重大攻关任务,形成一批硬核成果。(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参与,不再列出)

  2. 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支持光芯片技术攻关。加大对高速光通信芯片、高性能光传感芯片、通感融合芯片、薄膜铌酸锂材料、磷化铟衬底材料、有机半导体材料、硅光集成技术、柔性集成技术、磊晶生长和外延工艺、核心半导体设备等方向的研发投入力度,着力解决产业链供应链的“卡点”“堵点”问题。(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加大“强芯”工程对光芯片的支持力度。扩大省级科技创新战略专项、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等支持范围,将面向集成电路产业底层算法和架构技术的研发补贴、量产前首轮流片奖补等产业政策,扩展至光芯片设计自动化软件(PDA工具)、硅光MPW流片等领域,强化光芯片领域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省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中试转化进程。

  4. 加快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心、研发先导线和中试线。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围绕高速光通信芯片、高性能光传感芯片、红外光传感芯片、高性能通感融合芯片、薄膜铌酸锂、化合物半导体、硅基(异质异构)集成、光电混合集成等领域,建设概念验证中心、研发先导线和中试线,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程。(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支持中试平台积极发挥效能。支持中试平台围绕光芯片相关领域,向中小企业提供原型制造、质量性能检测、小批量试生产、工艺放大熟化等系列服务,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加快熟化。鼓励综合性专业化中试平台为光芯片领域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提供验证服务,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给予一定政策和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 鼓励中试平台孵化更多创新企业。鼓励中试平台搭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各类孵化载体,并通过许可、出售等方式将成熟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或将部分成果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实现商业化,孵化培养更多光芯片领域新物种企业。(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创新平台体系。

  7. 聚焦前沿技术领域建设一批战略性平台。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布局建设一批光芯片领域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主要聚焦基础理论研究和新兴技术、颠覆性技术攻关,加快形成前沿性、交叉性、颠覆性技术原创成果,实现更多“从0到1”的突破。(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 聚焦产业创新领域培育一批专业化平台。引进国内外战略科技力量,培育一批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主要聚焦光芯片关键细分环节,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孵化,不断提升细分领域产业优势。(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 聚焦专业化服务领域建设一批服务类平台。围绕研发设计、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专业化服务领域,打造一批促进光芯片产业创新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强化创新成果转化水平和专业化服务能力。(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10. 强化光芯片产业系统布局。强化我省光芯片产业总体发展布局,支持有条件的地市研究出台关于发展光芯片产业的专项规划,加快引进国内外光芯片领域高端创新资源,形成差异化布局。(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聚焦特色优势领域打造产业集群。支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地发挥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链基础优势,结合本地区当前发展人工智能、大模型、新一代网络通信、智能网联汽车、数据中心等产业科技的需要,加快培育光通信芯片、光传感芯片等产业集群,打造涵盖设计、制造、封测等环节的光芯片全产业链,积极培育光计算芯片等未来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支持各地规划建设光芯片专业园区。支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地依托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各具特色的光芯片专业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培育领军企业。

  13. 支持引进和培育一批领军企业。围绕光芯片关键细分领域和产业链重点环节,引进一批汇聚全球资源、在细分领域占据引领地位的领军企业和新物种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光芯片企业围绕产业链重点环节进行并购整合,加快提升业务规模。(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支持孵化和培育一批科技型初创企业。支持龙头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联合搭建未来产业创新联合体,探索产学研协同攻关和产业链上下游联合攻关,孵化和培育一批科技型初创企业。鼓励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头部企业发挥产业基础优势,延伸布局光芯片相关领域。(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支持龙头企业加强在粤布局。支持光芯片龙头企业加大在粤的研发和产线布局,加快形成光芯片产业集群。支持外资光芯片企业布局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平台,进一步强化光芯片领域科技创新能力。(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合作协同创新。

  16. 积极争取国家级项目。积极对接国家集成电路战略布局,争取一批国家级光芯片项目落地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积极对接港澳创新资源。加强与香港、澳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协同创新,对接优质科技成果、创新人才和金融资本,加快导入并形成一批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成果。(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积极对接国内外其他区域创新资源。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等国内先进地区企业、机构交流合作,探索开展跨区域协同合作,加强导入优质研发资源和产业资源。建立与国际知名高校、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的交流合作机制,加强技术和人员交流,不断提升区域辐射力和行业影响力。(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重点工程

  (一)关键材料装备攻关工程。

  19. 加快开展光芯片关键材料研发攻关。大力支持硅光材料、化合物半导体、薄膜铌酸锂、氧化镓薄膜、电光聚合物、柔性基底材料、超表面材料、光学传感材料、电光拓扑相变材料、光刻胶、石英晶体等光芯片关键材料研发制造。(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推进光芯片关键装备研发制造。大力推动刻蚀机、键合机、外延生长设备及光矢量参数网络测试仪等光芯片关键装备研发和国产化替代。落实工业设备更新改造政策,加快光芯片关键设备更新升级。(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支持光芯片相关部件和工艺的研发及优化。大力支持收发模块、调制器、可重构光神经网络推理器、PLC分路器、AWG光栅等光器件及光模块核心部件的研发和产业化。支持硅光集成、异质集成、磊晶生长和外延工艺、制造工艺等光芯片相关制造工艺研发和持续优化。(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产业强链补链建设工程。

  22. 加强光芯片设计研发。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建设光芯片设计工具软件及IP等高水平创新平台,构建细分领域产业技术创新优势。支持光芯片设计企业围绕光通信互连收发芯片、FP/DFB/EML/VCSEL激光芯片、PIN/APD探测芯片、短波红外有机成像芯片、TOF/FMCW激光雷达芯片、3D视觉感知芯片等领域加强研发和产业化布局。(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加强光芯片制造布局。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基础上,大力支持技术先进的光芯片IDM(设计、制造、封测一体化)、Foundry(晶圆代工)企业,加大基于硅基、锗基、化合物半导体、薄膜铌酸锂等平台材料,以及各类材料异质异构集成、多种功能光电融合的光芯片、光模块及光器件的产线和产能布局。(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提升光芯片封装水平。大力发展片上集成、3D堆叠、光波器件与光芯片的共封装(CPO)以及光I/O接口等先进封装技术,紧贴市场需求推动光芯片封装测试工艺技术升级和能力提升。(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核心产品示范应用工程。

  25. 加强光芯片产品示范应用。大力支持光芯片在新一代信息通信、数据中心、智算中心、生物医药、智能网联汽车等产业的场景示范和产品应用。培育更多应用场景,加大光芯片产品在信息传输、探测、传感等领域的应用,推动相关领域半导体产品升级换代。(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前沿技术产业培育工程。

  26. 围绕光芯片前沿理论和技术问题开展基础攻关和研发布局。支持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等围绕光神经网络芯片、光量子芯片、超灵敏光传感探测芯片、光电异质异构混合集成芯片、微腔光电子芯片、幂次增长算力光芯片等技术领域研发布局,努力实现原理性突破、原始性技术积累和开创性突破。(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光芯片产业布局,整合各方资源,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相关部门及各有关地市,明确工作职责,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省市联动工作合力,谋划布局标志性项目、专业化园区和重大创新平台。探索建立光芯片产业战略咨询机制,加大对光芯片整体发展趋势、国际形势变化、主要技术走向等基础研判,开展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研究,逐步形成支撑光芯片未来产业发展的产业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资金支持。统筹用好现有专项资金支持光芯片产业发展,在基础研究、成果转化、推广应用、龙头企业招引、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稳定资金支持。鼓励科研人员围绕光芯片前沿技术领域自主选题、自主研发,加快形成前沿性、交叉性、颠覆性技术原创成果。推动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在国家未来产业领域重大专项等政策实施中承担一批国家级重大项目,加快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发挥省基金及地市相关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以股权、债券、保险等形式支持光芯片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试点示范。积极吸引国内外光芯片龙头企业在粤设立总部、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建立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快速落地联动响应机制。将光芯片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由省统筹安排用地指标。统筹用好已有专项资金,对投资额度较大的光芯片项目,以及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光芯片领域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平台予以支持。加大光芯片产业应用场景试点示范,加快开展重点项目应用场景示范和市场验证。(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资源保障。统筹全省人才引进专项资源,大力引进一批光芯片领域“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引进人才机制,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完善相关领域教学资源和实践平台,深化产学研合作协同育人,加快培养满足产业发展急需的创新型人才。支持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学术研讨会、合作推介会、产业技术论坛及年度峰会等主体活动,通过供需对接、技术交流、合作转化等手段加速推动光芯片产业发展,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关注和大力支持光芯片产业的培育和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委金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推动商业航天高质量发展行动

方案(2024—2028年)》的通知

粤府办〔2024〕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推动商业航天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8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12日

  (本文有删减)


广东省推动商业航天高质量发展

行动方案(2024—2028年)


  商业航天是推动航天产业发展、建设航天强国的重要力量,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抢抓商业航天发展战略机遇,加快推进广东商业航天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市场需求为牵引,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推动低轨星座和海上发射基地建设,加强星箭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做优商业航天头部企业,构建完善产业生态,推进商业航天突破发展,为科技强国、航天强国建设作出广东贡献。

  到2026年,全省商业航天及关联产业规模力争达到3000亿元,产业发展能级显著提升。掌握大推力可重复回收火箭等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培育一批商业航天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引进和培育10家以上商业航天重点企业,建设5个以上商业航天特色产业集聚区,形成一批典型应用场景解决方案,商业航天新模式新业态加速生成。到2028年,基本形成星箭研制牵引、陆海发射带动、产业要素聚集、区域协同互补的发展格局,力争形成可重复使用火箭航班化发射能力,打造成为国内一流、区域特色鲜明的商业航天发展集聚区和创新高地。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核心技术攻关。鼓励、引导相关企业和研发机构,在星箭制造、天地往返运输、星座组网与测运控、空天信息实时处理与在轨智能融合等环节开展技术攻关。围绕火箭低成本、快速响应、可重复使用,卫星模块化、柔性化、智能化脉动生产,空间信息服务精准时空、全维感知等领域,推动央地联合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系统集成等协同攻关,争取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粤布局,提升核心零部件国产化能力。

  (二)建设协同创新平台。打造商业航天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建研究院、实验室、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整合技术、人才、数据、资本、服务等要素,建设联合试验、协同加工、共享制造平台。鼓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商业航天专利池,形成联合防御、风险分担、开放共享的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机制。

  (三)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聚焦前沿发展理念、科研生产模式、应用场景拓展等关键问题,加强商业航天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快通信、导航、遥感与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创新。鼓励企业服务国家战略,承接载人空间站、探月探火等国家重大工程配套任务。运用“揭榜挂帅”“赛马”等机制,支持企业在新技术研发、新产品研制等方面形成一批原创性成果。

  (四)推动成果转化应用。促进航天科技研发与产业应用紧密衔接,利用现有创新平台载体,围绕概念验证、小试、量产等关键环节和配套工艺,布局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打通商业航天“技术-样机-产品”转化通道,鼓励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竞价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落地转化。推进先进技术成果区域转化中心建设,开展航天科技成果征集筛选、展示交易、孵化育成等全流程服务,构建常态化推广机制和线上线下服务体系。

  (五)优化布局推动产业集聚。按照“双核多点”架构,打造以广州、深圳为核心,珠海、阳江等地为支点,全省协同发展的商业航天产业空间布局。广州、深圳打造从火箭、卫星、地面站、终端设备到应用的全覆盖产业链,建设若干特色产业园区,支持广州打造北斗产业生态城。珠海等地重点推动终端设备制造、卫星运营、卫星应用等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支持阳江建设商业航天产业园区,重点推动星箭总装制造、卫星应用、航天科普、航天文旅等特色产业集群发展。

  (六)锻长补短建强产业链。实施产业基础固链强链工程,发挥广东电子信息产业“火车头”、制造业“排头兵”、新材料“领头雁”优势,支持企业联合搭建供应链交易平台,打造商业航天供应链高地。实施星箭建链补链工程,支持商业卫星企业建设脉动式生产线,提高整星研产能力;支持商业火箭企业加快研发中心、总装测试基地建设,打造“粤星粤箭”品牌。实施卫星应用稳链延链工程,加快布局卫星互联网地面设备研产能力,巩固卫星应用终端制造优势。发挥北斗应用场景带动作用,发展壮大北斗全产业链。

  (七)内培外引壮大经营主体。培育商业航天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扶优培强龙头企业。开展“链主”招商,引进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统筹用好现有支持产业项目引进建设各项政策,支持航天“国家队”、民营头部企业、行业领军团队来粤布局发展。

  (八)统筹谋划完善基础设施。服务国家卫星互联网建设大局,谋划大湾区通导遥一体化低轨星座建设和运营。整合“珠海”“大湾智通”“天琴”等星座资源,构建广东特色空间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卫星测运控平台,为多频段、多轨道天基系统提供发射段、运行段测运控管理服务。推进广东商业航天发射场规划论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阳江建设集卫星火箭总装、发射指挥控制于一体的卫星发射母港和海上发射基地,加快形成陆海发射能力。

  (九)扩大重点行业应用规模。对标国家明确规划的行业领域,推动空天信息融入重点行业。通信方面,依托商业化运营星座,为应急救援、智能网联、海空运输等领域提供宽带广域通信服务。导航方面,依托高精度位置服务体系,带动北斗终端在交通运输、公共安全、移动通信、气象探测等领域规模化应用。遥感方面,提升数据智能提取、分析挖掘能力,发布一批遥感应用模型,在国土规划、环境监测、水利水务、城市治理、农业农村、防灾减灾等领域拓展拓宽应用场景。

  (十)推动大众消费创新应用。以消费需求为牵引,不断推出新型消费产品,提升用户体验和服务能力。组织卫星应用创意挑战赛,提供专业辅导和演示环境支持,对优秀项目给予奖励。加大卫星直连终端、可穿戴设备和即时遥感应用等软硬件产品及服务研发宣传力度,通过推广应用降低消费成本。鼓励开发航天文创与科普产品,推动商业航天IP内容孵化、品牌授权,打造影视媒体、游戏动漫、手办模型等衍生产品。依托广东侨乡丰富资源,拓展航天大众消费应用国际传播途径。

  (十一)促进太空经济快速发展。拓宽太空经济广度,超前布局太空制造、太空旅游、太空安全、太空资源开发利用、太空生物医药等新兴领域。推动航天育种技术与中草药、水稻、花卉等作物种植相结合,支持优良品种选育推广,形成现代农业新业态。对接国家重大航天工程和重点项目,开展太空材料、太空能源等前沿探索。

  (十二)推动设施设备开放共享。制定航天设施设备开放共享制度和优惠政策,发挥散裂中子源、未来网络试验设施等国家大科学装置作用,推动大型热真空试验系统、高精度激光干涉仪、大气中子辐照谱仪、分布式航天器姿态和轨道控制仿真试验系统、液体火箭发动机试车台等开放共享,为商业航天主体开展技术创新和应用验证提供服务。

  (十三)促进卫星数据共享。依托我省依法成立的数据交易机构,探索建设集共享、交易、分析与应用于一体的卫星数据可信数据空间。建立共享与交易机制,推动卫星数据资产价值实现。发挥现有卫星数据平台功能,提升卫星数据存储、处理、分发及应用等公共服务能力。

  (十四)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信贷、融资租赁等针对性金融产品,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拓宽商业航天融资渠道。用好用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级政府投资基金,推动国有企业、社会资本投资商业航天全产业链。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航天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发债融资。

  (十五)深化央地战略合作。落实广东省与中国科学院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合作协议,推进星光导航、空天动力等项目落地实施。深化与航天领域央企合作,支持卫星超级工厂建设,推动高通量宽带卫星业务运营等项目实施。加强与中国卫星网络集团合作,支持企业参与星网二代卫星研制,积极开展区域性卫星互联网应用场景探索,助力智能网联汽车、低空经济等产业发展。支持在粤商业航天央企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优质社会资本,建立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提升生产运营质效。

  十六)增进区域互动协作。与北京、上海等地加强合作交流,研究建立多方合作工作机制,在加快推进国家商业航天协同发展中作出广东贡献。发挥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作用,依托中山大学、广东空天信息研究院、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粤港澳大湾区(珠海)数据与应用中心、香港理工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力争在遥感数据产业化应用、火箭发动机研发、巨行星系统研究等方向取得创新突破。

  (十七)推动国际交流合作。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等海外市场,支持商业航天主体在空间科学研究、技术攻关、运营服务、应用示范、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鼓励商业航天主体参与外空国际规则、国际标准制定。依托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设立广东商业航天专题展区,集中展示广东优势企业良好形象。

  (十八)健全行业管理政策体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相关规定,完善民用卫星制造和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核准、卫星无线电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执照申请、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的管理流程,做好政策宣贯和服务,指导商业航天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科研生产活动。

  (十九)强化行业全过程监管。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商业航天主体加强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发射和回收许可、卫星无线电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执照使用、空间物体登记、商业保险赔偿等事项的经常性全过程管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促进商业航天形成规范、安全、有序、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

  (二十)支持申请频轨资源和做好无线电保障。整合央企、地方国企、民企等多方力量,推动卫星(星座)频轨资源申请工作,统筹推动通信导航遥感融合型星座建设,提升卫星频轨资源综合使用效率,支持商业航天主体获取频轨资源。加强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积极开展无线电频率协调,重点加强火箭发射场和卫星地面站电磁环境保护,及时排查、消除无线电干扰隐患,确保火箭发射、卫星无线电业务使用安全。积极争取卫星通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适当向民营企业开放,力争在粤开展试点。

  三、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建立省级商业航天发展工作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省商业航天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布局、产业创新发展和发射任务保障。相关省直部门、地市要摸清商业航天底数,坚持问题导向,超前谋划,加强协同,以破解难点和推动重点项目落地为突破,共同推进商业航天快速发展。

  (二十二)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研究制定支持商业航天发展的一揽子配套政策措施,围绕星箭制造、火箭发射、卫星运营与应用等领域,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加大金融、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相关地市结合区域优势出台配套政策。

  (二十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商业航天领域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支持培养力度,落实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社会保险、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等高层次人才保障政策,吸引国内外优秀航天人才来粤落户发展。鼓励龙头企业与高校共建商业航天人才培养机制。推荐商业航天优秀团队及个人参加高等级奖项评选。

  (二十四)建立统计评价体系。研究商业航天细分领域分类标准,制订统计目录,建立指标体系,加强对重点企业的运行监测,做好数据采集、分析研判和共享使用。建立和完善商业航天发展成效评价机制,对相关省直部门和地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加强产业发展统计监测和评价结果综合应用。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

广东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

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24〕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推动广东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0月8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广东生物医药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进一步推动我省生物医药产业集聚成势,力争到2027年,我省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集群规模超万亿元,规上医药工业规模超5000亿元,助力我省高质量建设生物医药强省,制定本方案。

  一、完善产业发展协同机制。在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集群“链长”的统筹指导下,完善跨部门、重点地区共同参与的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高效协同机制,深化“三医协同”,强化研发、审批、生产、经营、应用、监管等环节的统筹协调。定期召开医药行业政企沟通对话会,加强政策宣贯,畅通沟通渠道,共商产业发展。

  二、加大创新药械全链条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对创新药械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审批获证、产业化落地、推广应用等全链条各环节予以政策、资金等支持。统筹省科技创新战略、产业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基础再造等专项资金,谋划布局“高端医疗器械”“生物医药与健康”“岭南中医药现代化及关键技术装备”“精密仪器设备”等新一轮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专项,支持创新药、中药标准化规范化、高端医疗器械、高端科学仪器和试剂、智能生产设备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标志性产品产业化攻坚。发布我省已获批生物医药创新药械产品目录,并按照“应配尽配”原则,推动加快入院应用。

  三、加快创新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广州实验室、生物岛实验室、深圳湾实验室、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院、广东省生物医药科技创新与转化中心、中科中山药物创新研究院、生物大分子中试基地、华南生物医药大动物模型研究院、华南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加快科研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持续推进国家基因库二期、人类细胞谱系装置等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人类蛋白质导航”国际大科学计划落户广州。支持广州实验室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在深圳河套建设联合实验室,推动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广东省生物医药科技协同创新中心、医疗器械可靠性可用性实验室及医用机器人等前沿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实验室建设。

  四、促进研发服务平台建设。省市联动引进培育一批CRO(合同研发组织)、CMO(合同生产组织)、CD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TDMO(合同检测、研发和生产组织)、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等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市予以资金支持。着力提升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等研发服务水平。

  五、推动生物医药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和保护。发挥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和运营机构作用,加大专利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力度,促进相关专利技术集聚并在粤港澳大湾区转化实施。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探索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设立国家生物医药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充分利用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平台,积极发挥专利快速预审通道作用,助力我省生物医药产业高价值专利快速获权。面向生物医药重点企业,开展海外维权援助工作,持续提升生物医药企业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应对专利侵权风险的能力。

  六、支持高水平临床研究平台建设。以重大国家战略和临床需求为牵引,聚焦优势学科领域,开展有转化前景的高水平临床研究。依托国家实验室、高水平医院,以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国家中药传承创新中心等为核心,到2027年,建成3—5个具有国内创新引领作用的临床研究平台,开展一批创新药械临床研究。

  七、促进公立医院开展创新药械临床试验。将公立医院建设的临床试验机构支持创新药械开展临床试验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国家和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高水平医院为牵引,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组建若干临床研究联合体,提供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受试者招募和筛选、生物统计等“一揽子”服务,支持临床试验机构建立创新药械“绿色通道”,全流程提升临床急需创新药械临床试验效率。鼓励高水平医院开展医学创新和成果转化,予以高校、科研机构同等创新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医院开展高水平的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支持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自筹资金开展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具备条件的纳入相应层级科研立项。支持省内公立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已上市创新药真实世界研究。完善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协同工作机制,推动设立临床试验技术支撑与资源统筹平台,遴选临床试验机构打造若干高水平临床试验中心。鼓励我省取得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资质的医院按总床位的5%—10%设置临床研究床位,并按国家要求配人配设备。

  八、提升临床研究支撑能力。加大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水平医院大力引进临床科研人才,组织临床研究骨干赴国内外高水平临床研究机构进修学习,全面提升临床科研人员研究方案设计、数据统计、项目管理及组织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能力。提高研究型病房研究能力,支持研究型病房开展主要研究者组团式联合攻关,有组织地开展高质量临床研究。支持医疗机构间对受试者资源、生物样本库等信息互通,建立资源统筹调度机制,提高资源整体利用效率。

  九、加快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进程。积极争取在广东开展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推动纳入我省创新药试点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床试验申请审评审批。加强临床试验前置指导和协调对接,支持药物临床试验申办者基于临床试验注册申报材料,先行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对接洽谈,推动临床试验注册申报与临床试验机构内部立项、伦理审查同步开展,完善相应的伦理审查、立项审查等快审机制,优化临床试验启动前机构内部审核流程,促进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获准后快速启动。

  十、建立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结果互认。省内公立三级甲等医院应逐步加入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结果互认联盟,鼓励外资、合资、民营及股份所有制三级甲等医院主动加入。对多中心临床研究组长单位已批准的伦理审查结果,各多中心临床研究参与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意见。加强省伦理质控中心和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导临床试验机构完善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机制,规范伦理审查流程及要求,推进临床试验机构统一伦理审查规范、合同模板,提供机构项目立项、医学伦理、合同并联审查服务,建立多中心合同审签绿色通道,提升创新药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服务效率。

  十一、完善临床试验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支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规范化建设;细化临床试验监督检查标准,建立完善监管处置及信息通报机制;健全完善临床研究人员培训、职称评价体系,完善医疗机构临床研究人员薪酬分配激励机制;支持开展省内临床试验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专家共识建设。

  十二、提升创新药械技术服务能力。与国家药监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共建联合服务机制,为药械研发创新提供更加便捷优质服务。对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等重点产品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和特别审查程序,加快创新药械上市进程。争取每年有1—2个创新药、5个以上创新医疗器械获得注册许可。

  十三、全面提速医疗器械产品审评审批。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评时限比法定时限平均压缩50%,首次注册审评时限由60个工作日压缩至40个工作日。属于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扶持方向的项目以及创新项目,实施研审联动、研检联动、优先审评审批。优化已上市进口产品和省外产品迁入广东省的注册流程。支持医疗器械国产替代,支持医用机器人、新型生物材料、数字疗法等创新业态的研发注册。

  十四、加强承接国家审评审批改革任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审评、检查、检验技术支撑能力,加强职业化专业化人员队伍建设。积极争取授权广东开展辖区内药品重大变更申报前置服务试点,加快药品上市后变更审评审批进程。加快推进放射性药品审评检验能力建设,争取国家授权实施放射性药品检验。持续加强疫苗批签发检验平台建设,进一步强化新型生物技术药物检验能力储备,支持省内抗体药物、核酸药物、基因工程药物、基因治疗产品、细胞治疗产品等创新生物制品研发。加强在粤全国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归口单位建设,积极承接国家药监局标准制修订、创新产品检验评价、上市后产品质量评价、风险监测等技术服务。

  十五、推动建设药械注册指导服务工作站、研检审综合技术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建设药械注册指导服务工作站,加强区域内具有创新潜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跟踪和培育。搭建审评检查服务、支撑平台,将药品审评检查技术支撑前移。持续开展并优化面向工作站和区域内企业的培训,引导工作站加强政策跟踪、引导和宣传。构建广州黄埔、深圳坪山、佛山三水、中山开发区等一批药品医疗器械研检审综合技术服务平台,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法规咨询、科研合作、成果转化、标准制修订、检验检测等综合服务能力,支持创新药械产品研发上市。支持在韶关翁源等地开展原料药等药械监管创新。

  十六、推动创新药械在粤产业化。及时跟进国内外临床阶段创新药械研发动态,引进具有良好应用前景的药械在粤产业化。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若干生物医药平台型龙头企业建设生物医药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为成果转化提供技术熟化、产品试制、工艺创新等服务,打造“有组织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枢纽。对接国家创新资源,力争更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落户广东,推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成果在广东转化。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广东实施生物制品分段生产先行先试。加强医疗器械广东创新服务站建设,深化与国家药监局创新生物材料医疗器械研究与评价重点实验室合作,推动医疗器械创新产品在广东快速转化。

  十七、构建创新药械挂网采购新机制。对化学药、生物制品和中药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目录,以及创新医用耗材,开辟挂网快速通道,实行企业承诺制,自申报资料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网采购。对优化重大疾病、罕见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手段空白,以及配合落实国家和省重点改革和创新有关任务的医疗服务和技术,向医疗机构开辟“附条件新增立项”收费,简化流程,加快审批,促进创新成果尽快转化为临床应用,推动创新药械发展。

  十八、促进创新药械入院使用。省内公立医疗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药事管理委员会、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创新药械入院有关事宜,必要时随时召开,鼓励外资、合资、民营及股份所有制医疗机构参照落实。结合临床需求,按照“应配尽配”原则将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纳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或用械目录。依法依规加强本省药品、医疗器械和装备在医疗机构推广应用。

  十九、推进医疗设备设施更新换代。充分运用首台(套)、大规模设备更新等政策,推动医疗机构与医疗设备企业开展合作,共同开发解决患者需求的定制化产品和服务,医工联合建立医疗设备应用示范基地,提高医疗健康产业整体效益。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鼓励具备条件的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推动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优化住院诊疗服务。探索推进医疗装备产品“购买技术服务”和设备租赁等新模式。

  二十、支持康复辅具、适老化照护器材迭代升级。推动智能助行器、智能助听器、智能护理床、高端助视器、智能照护机器人、智能监护设备等康复辅具、适老化照护器材研发应用,引导养老院、福利院、康养机构等加快康复辅助设备设施迭代升级。支持专业服务机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开展康复辅具、适老化照护器材租赁业务,促进优质适用产品在以上机构率先推广使用。加强社区、家庭的无障碍设备设施改造,探索实施家庭智能化无障碍环境改造。

  二十一、推动医疗机构制剂研发使用并向新药转化。全面优化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与备案,审批时限比法定时限平均提速50%。支持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加强合作,试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省内统一生产、统一质控、统一配送。推动3年以上应用历史的医疗机构制剂在省内医疗机构可调剂使用,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深入挖掘广东省在临床上具有独特优势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推进“岭南名方”遴选,建立“岭南名方”品种库,并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医疗机构制剂向新药转化。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跨境至澳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二十二、强化中药标准引领。加快完善省级中药标准制修订机制,全链条加强中药质量管理,提升中药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推动中药产业升级改造。依托粤港澳大湾区药典委员工作站、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研究中心等工作平台,联合港澳有关方面共同制定中药湾区标准,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中药标准化,引领大湾区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三、加快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纳入医保目录。按国家规定更新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及时将国家医保局公布的医保药品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保部门在目录调整时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等中药饮片,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应纳尽纳,满足参保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二十四、加强化学原料药和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在省内具备一定条件的医药、化工园区规划建设化学原料药集中生产基地,加快发展特色原料药和创新原料药,完善化学药产业链条。支持中药生产企业在全国布局和建设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种植养殖基地,强化源头供给,保障中药产品质量。

  二十五、加快布局新领域新赛道。加强前沿技术多路径探索和颠覆性技术供给,重点发展基因技术、细胞治疗、AI+生物医药、合成生物学、脑科学与类脑研究等新领域新赛道。充分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等技术,开展新型药物设计和筛选、重组抗体设计和合成、新型药物递送材料或递送系统等多领域分析研究。发展化学药及中间体、天然药物、中草药功能组分、药用辅料等生物制造模式。

  二十六、推动仿制药稳步发展。发挥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作用,在保护药品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原创药专利期满之前的合理期间,支持企业尽快启动仿制药的开发和注册申请,加快仿制药上市进程,满足群众用药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高端仿制药、首仿药、难仿药予以支持。持续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加强部门间协同联动,全程做好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工作,不断提高我省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的数量和质量。

  二十七、加强重点药企招引和梯度培育。省市联合制定企业招商意向条件,加大力度引进国内外生物医药、生物制造领域龙头企业、高端研发机构和重大产业项目。持续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一批未来生命健康产业细分赛道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到2027年,培育发展千百亿级企业不低于15家,形成一批细分领域专精特新、“独角兽”和单项冠军企业,推动国内外知名医药企业在我省布局区域分中心。

  二十八、支持数智化改造提升生产效率。支持生物医药工业企业将数智化改造贯穿研发、质量、生产、检验、营销、合规等全生命周期,根据行业特点推进化学药、生物药、中药、医疗器械等子领域数字化转型。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新设备购置额按珠三角地区不超过20%、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惠州市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江门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肇庆市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按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支持政策实施)不超过30%比例予以事后奖励,单个支持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二十九、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园区。促进广州国际生物岛、广州科学城生物产业基地、中新(广州)知识城生命健康产业基地、南沙“一城三谷六园”、深圳坪山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深圳南山生物医药产业园、珠海金湾生物医药产业园、横琴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中山国家健康科技产业基地、佛山云东海医药健康产业园、东莞松山湖生物基地等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做大做强做优做精,形成10个以上特色鲜明、规模效益显著、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生物医药产业园区。

  三十、持续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药械监管创新发展。充分运用“港澳药械通”政策,加快扩大指定医疗机构和产品范围,探索逐步扩展适用区域范围。对于临床急需的港澳已上市药械产品,优化审批流程,加快临床使用。将港澳已上市传统外用中成药审评时限从200个工作日压缩至80个工作日,上市后变更审批和再注册时限分别缩减50个工作日,加快港澳外用中成药在内地市场上市速度。推进大湾区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改革,支持大湾区内地九市对接港澳生物医药产业,推动粤港澳形成互补互动的医药产业链条。

  三十一、优化药品、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备案机制。优化同一药品多次进口、非首次进口药品的进口备案办理流程,支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口业务量大、信用记录良好的进口单位简化资料核验和申报流程等,提升药品进口备案工作效率。支持广州市黄埔区、南沙自贸区等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建立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制度,对纳入“白名单”的物品进口时无需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加快创新药研发进程。

  三十二、支持生物医药企业拓展国际市场。通过广交会、“粤贸全球”等重点展会,支持省内生物医药企业开拓欧美市场,抢占东盟、非洲、南美等新兴市场。创新“以医带药带械”模式,全力提升广东生物医药的辐射力和影响力。建设完善“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国别政策、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指导企业加强海外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推动生物医药企业稳健“走出去”开展海外并购。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和同步注册上市。

  三十三、加大医药金融支持。落实好科技金融15条政策,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引导作用,推进生物医药基础研究能力快速提升。培育中长期投资者和“耐心资本”,加快培养组建生物医药领域专业化投资团队,统筹用好省创新创业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等现有政策性基金,研究设立广东省生物医药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潜力企业和优质研发管线予以投资支持,围绕医药产业链上下游加大投资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生物医药研发、创新、制造等领域的政策性金融支持,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投早投小”,动员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公益基金、接受慈善捐赠、引入风险投资等多种方式建立多元、可持续的临床研究投入机制。完善全省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持续推动生物医药企业赴境内外资本市场合适板块上市。

  三十四、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促进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加强数据联通与合作协商,优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研发覆盖创新药械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支持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

  三十五、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将“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体系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复诊医疗服务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服务特点完善协议管理、结算流程和有关指标。

  三十六、稳步推进医疗数据共享应用。支持广州实验室建设医疗健康大数据平台和国家生物数据中心体系粤港澳大湾区节点,建立健全生物医药全链条数据资源体系和数据汇交共享机制,研究开展公共数据运营试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探索推行数据跨境流通“白名单”制度,通过纳入数据授权跨境目录、数据主体授权等模式,实现生物医药企业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探索构建常态化科研数据审核体系,支持科研合作项目需要的应用研究、医疗等数据资源在大湾区内有序跨境流动。支持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医疗服务协同创新以及临床和科研应用创新。

  三十七、开展药企和药械宣传推介。积极承办中国生物产业大会、中国医药工业信息年会、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榜单发布会等大型活动。不定期、分片区开展“百企百院粤医行”活动,开展药械新品和重点产品发布推介和院企供需对接,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化应用和新药推广应用。

  三十八、加强医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汇聚国内外高水平科研、生产、营销、服务型人才,建设完善生物医药专家智库。充分发挥国家、省、市人才工程的联动叠加效应,依托重大创新平台、高等院校,引进一批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急需短缺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一事一议”引进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等顶尖人才来粤工作。加强生物医药领域人才培育,聚焦产业发展需求,优化高校专业结构,持续培育一批在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生物医药领域高峰优势学科。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动广东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分工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

发展未来产业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府〔2024〕6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行动方案


  未来产业是由前沿科技创新驱动,当前处于萌芽阶段或产业化初期,具备成长为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巨大发展潜力,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和变革作用的前瞻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未来产业是增强新动能、塑造新优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部署要求,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现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牵引,围绕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激活改革、开放、创新“三大动力”,将培育发展未来产业作为引领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把握科技变革趋势,遵循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规律,锚定重点领域,加强前瞻谋划、政策引导,加快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链,强化要素支撑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世界一流、全国领先的未来产业发展体系,将广东打造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未来产业创新策源中心和发展高地。

  (二)基本原则。

  前瞻布局、创新驱动。瞄准国际产业科技发展前沿,以全球视野和战略眼光,结合广东发展实际,前瞻谋划、滚动培育未来产业重点方向。强化技术创新驱动,加速创新要素资源向未来产业集聚,推动未来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未来化双向发力。强化多学科交叉、多技术集成、多领域融合、多路径探索,努力在重点领域率先实现突破。

  企业主体、应用牵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夯实企业在研发、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等方面的主体地位。以满足人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广东广阔市场优势,强化应用场景构建,加快产业培育发展。

  内联外合、安全自主。坚持未来产业培育与扩大对外开放有效结合,深化粤港澳三地联动,加强面向“一带一路”的开放创新合作,推进未来产业领域技术、产品、市场、人才等高水平国际合作。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增强自主发展能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数智赋能、精准培育。发挥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作用,构建面向未来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加强智能技术应用,培育数字时代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生产生活方式重构、组织治理体系重铸、科学研究范式重塑。紧盯全球未来产业发展趋势,立足广东现有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引导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7年,突破一批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建成一批未来产业高水平创新平台载体,打造一批未来产业场景示范,培育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领军企业、创新企业,未来产业集聚发展态势基本形成,未来产业竞争力大幅提升。

  ——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实现合理有序布局,有力支撑未来产业原始创新。建成3个左右未来产业研究院、未来技术学院等平台。源头创新供给明显改善,形成若干颠覆性技术和重大原创性科技成果。科技创新国际影响力明显提高,若干重要领域跻身世界领先行列。

  ——场景示范成果竞相涌现。形成重点突出、协调联动的未来产业场景创新机制,全省场景供需双方实现有效对接,培育打造20个以上具有推广价值和带动作用的应用场景和标杆示范,市场潜力充分激发,初步形成政产学研用各方协同合作的场景创新生态。

  ——创新主体活力加速迸发。培育形成5家以上未来产业生态主导型、平台引领型企业,50家以上具有核心技术优势的细分行业骨干企业。建成10家以上未来产业孵化载体,涌现一批创新能力突出、产品特色明显的中小企业。企业创新成果不断涌现,部分产品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产业竞争力日益增强。聚焦各细分领域,加快产业化进程,推进概念验证、应用迭代与市场拓展。部分产业领域实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转变。在优势领域形成5个左右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未来产业集群,初步建成未来产业先导区,未来产业总体规模实现快速增长。

  到2035年,未来产业全过程创新链基本完善,形成一批引领科技前沿的未来产业标杆性产品和服务。在未来网络、通用智能、生命与健康等领域,形成若干全球领先的未来产业集群,成为全球未来产业创新策源中心和发展高地。

  二、瞄准重点领域,构建广东未来产业发展体系

  面向全球科技和产业前沿,把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趋势,立足广东现有基础,瞄准重点领域,构建广东未来产业培育体系,营造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结合前沿技术发展实际情况,对相关领域和方向进行动态调整。

  (一)未来网络。加快发展高速全光通信、下一代移动通信、算力网络、光计算与可见光通信,构建空天地一体、通感算一体、设施与应用深度融合的未来网络体系。

  (二)通用智能。加快大模型、具身智能机器人、未来智能终端、智能无人系统等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前瞻布局类脑智能。

  (三)生命与健康。加快合成生物、AI+生物医药、细胞和基因治疗、脑科学与脑机接口、类器官等技术突破和产业化,推动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融合发展。

  (四)低碳能源。加快发展新型储能、绿色氢能、先进核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技术,构建新型能源体系。

  (五)先进材料。加快仿生智能材料、纳米材料、超导材料、先进金属等研发应用,推动材料、装备、制造体系循环迭代创新。

  (六)未来空间。加快深海、网络等新空间的探测、开发、利用、保护等前沿技术工程化,推动低空经济、商业航天等新业态发展。

  (七)量子科技。加快量子计算、量子精密测量、量子通信等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引领新一轮信息革命。

  三、实施七大工程,打造全球未来产业发展高地

  (一)产业创新“策源”工程。

  未来产业预见行动。建立“科学家+企业家+投资人”协同的技术挖掘与甄别机制,推动前沿技术“地平线扫描”,定期开展未来产业方向预测研判,强化技术“奇点”和市场引爆点识别能力。加强未来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咨询,召集全球顶尖科学家、世界500强企业家、青年“极客”等,围绕全球科技进步、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应对全球性重大挑战等重点问题,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战略研究,为广东未来产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源头创新供给行动。深入实施基础研究十年“卓粤”计划,依托国家应用数学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广东)量子科学中心等重大科研平台,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着力解决未来产业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加强省自然科学基金对未来产业相关领域的支持,重点鼓励前沿原创探索和非共识创新。围绕重点领域实施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研发专项,紧跟国际科技发展动态,推动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省科技厅负责)

  创新平台建设行动。培育未来产业研究院,围绕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聚合学术界、产业界等多方力量,以引领支撑未来技术进步、服务产业未来化为目标,打造一批覆盖从原始创新到大规模商用各创新环节的高水平综合性创新平台。加快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等实验室体系建设,推动各实验室开展未来产业跨学科、大协同攻关。(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企业梯队培育行动。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将企业发展成为创新策源的主力军。实施未来产业优质企业梯度培育计划,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勇闯科技前沿的“无人区”,挑战科学和技术难题,在理论、方法、工具、系统等方面实现革命性突破。聚焦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培育一批创新能力突出、核心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行业骨干企业。省市联动加强对未来产业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与服务,培育更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物种”企业,催生更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基础设施“筑基”工程。

  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行动。探索打造人工智能数据集中训练基地,支持多渠道收集、整合高质量多模态数据,建设大规模通用中文语料库。加强主流中英文数据的清洗及过滤,构建标准化语料资源池。整合多模态数据集,打造高质量代码、人类反馈指令数据、科技数据等专业知识数据集。面向工业、医药、电信、金融、教育等重点行业汇聚高质量、权威数据,打造行业训练数据资源库。支持精细化标注平台建设,提升数据标注库规模和质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政务和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行动。加快5G、千兆光网、新型城域网等网络设施建设,推动骨干网、城域网扩容提速。支持行业大数据中心和专业平台等数据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一网共享”平台、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广州数据交易所、深圳数据交易所、开放广东等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撑跨企业、跨行业、跨领域数据确权、定价、交易和流通。加快构建数据综合业务网,依托web3.0、区块链、分布式数字身份等技术完善个人和组织专属数字空间,探索打造数字身份。促进通用计算、智能计算、超级计算等多元算力融合发展,鼓励鹏城实验室、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等单位探索建设多层级算力调度平台,实现异属异构异地算力“一点接入,即取即用”。探索打造先进存力中心和数据价值中心,加快实现重点行业核心数据、重要数据灾备覆盖率100%。鼓励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增强技术平台建设。(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和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行动。以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为牵引,合理有序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撑未来产业相关基础科学问题和底层技术研究。推动散裂中子源一期等已建成设施发挥作用,加快强流重离子加速器、加速器驱动嬗变等在建设施建设进度,推动散裂中子源二期、人类细胞谱系、冷泉生态系统、先进阿秒激光、鹏城云脑网络智能设施等列入国家规划的设施加快落地。支持生物样本库、种质资源库、实验动物中心等重要科研平台建设。布局建设一批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加强对不同等级风险生物技术研发活动的安全管理。支持天然气水合物钻采船码头和岩心库等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成果“孵化”工程。

  创新主体成果转化能力提升行动。鼓励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成立适合自身特点的技术转移机构,组建专职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将科技成果转化与产学研合作情况作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重要考核内容。推进技术转移机构高质量发展,发挥华南(广州)技术转移中心、广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深交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机构资源聚集、交易促进、配套服务等功能,加快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与资本的有效对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省教育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孵化载体建设行动。建立一批专业化的未来产业概念验证中心,提供早期科技成果评估、技术可行性评价等概念验证服务。支持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基地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创新服务。打造一批未来产业孵化载体,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未来产业全链条孵化体系,为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政策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投融资对接、市场推广等服务,推动一批未来产业技术成果转化。(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场景示范“领航”工程。

  场景创新行动。针对目前仍处于基础研究和科学发现阶段,但未来实现技术突破后将对经济社会产生颠覆性影响的战略必争领域,主动谋划设计一批未来产业高价值重大场景项目,为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突破提供更加优质的验证平台。鼓励本地央企、国企、传统行业龙头企业开放场景机会,持续征集发布场景机会清单。支持举办场景项目供需对接与路演活动,鼓励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由龙头企业牵头设计场景,中小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场景建设,丰富场景创新生态。组建粤港澳大湾区场景创新中心,制定常态化场景挖掘、场景策划、场景发布、场景对接等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标杆示范行动。针对目前已进入试点阶段、应用场景较为明确、在3-5年内有望实现规模产业化的未来产业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实施应用标杆示范打造计划,支持建设若干应用综合示范区域。围绕“大模型+虚拟数字人”“数字空间+智慧城市”“智能无人系统+低空经济”“新型储能+绿色低碳”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加快形成具有商业价值的示范产品和可复制推广的标杆解决方案,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动未来产业加快规模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和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成果推广行动。落实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相关政策,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会组织首购、订购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促进未来产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推广应用。完善市场需求对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潜力,加快推动创新成果商业价值实现。(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科技金融“赋能”工程。

  创投资本体系构建行动。支持天使投资发展,促进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科技项目成果产业化。鼓励各级政府、国有资本发挥好天使投资、创业引导、产业引导等基金的引导撬动作用,支持政府引导类基金将归属财政出资部分的收益按一定比例或全额让渡给社会资本出资方,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未来产业领域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投资力度,发挥“耐心资本”作用。开展“捐赠+投资”结合试点,建立财政投入、风险投资、社会捐赠等相结合的多元投入体系。(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金融产品服务创新行动。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鼓励银行机构开发符合未来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大首贷、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各级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快发展科技保险、专利保险。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科技创新效能。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挂牌。(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科技金融生态打造行动。建立健全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网络,打造一批未来产业领域“产学研招投”协同创新平台,探索搭建集聚天使投资人、高成长科创项目、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天使投资专业化服务平台,强化对早期项目的发现及投资培育,打造有利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成长壮大的良好生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加快未来产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共享步伐,提高未来产业企业融资可获得性。(省科技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精英人才“引培”工程。

  未来产业战略人才引培行动。依托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人才项目,加大对未来产业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引进培养具有前瞻性判断能力、跨学科理解能力、大兵团作战组织领导能力的战略科学家、战略型企业家。充分利用市场化、信息化手段遴选未来产业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形成具有国际水平的未来产业战略人才成长梯队。支持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等开展未来学研究,培养具备科学素养、分析能力、媒体影响力的未来学人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未来产业科技人才汇聚行动。开展全球创新人才扫描,支持用人单位通过市场化方式常态化精准引才、靶向引才。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按规定开展创新创业。设立创新人才课题或开放性研究课题,实施卓越青年团队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青年科技人才。鼓励支持省内高校结合学科优势特色,聚焦一个或多个未来技术领域建设未来技术学院,打造能够引领未来科技发展和有效培养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教学科研高地和人才培养平台。探索未来产业人才培养新模式,构建以“从0到1”挑战性问题为驱动的创新型人才培养开放平台,汇聚国内外顶尖科学家,面向青少年学生群体打造长周期人才培养体系。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与科技企业联合设立“创投学院”,提供植根于一线创新企业真实应用场景的体系化创业教育,打造人才培养-项目孵化-创业赋能的创新生态系统。(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人才创新活力激发行动。精简优化科研业务管理,加强部门间基础数据互联互通,减少科技业务办理中基础信息反复填报。推进以信任和绩效为核心的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赋予科学家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深入推进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改进科研项目验收管理,对自由探索和颠覆性创新活动建立免责制度,营造允许失败、宽容失败的未来产业科研氛围。(省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开放合作“携手”工程。

  国际交流合作行动。推动“卓粤”计划探索设立基础研究全球开放性课题,吸引全球优秀科学家及科研人员针对通用智能、生命健康、绿色低碳等未来产业主要技术演进方向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科学研究。加快人体蛋白质组导航(π-HuB)等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实施,打造跨学科、跨领域、跨组织的协作网络,吸引更多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和科学家共同参与广东未来产业重大课题研究。推动建设国际联合实验室,面向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开展国际化科学研究,争取国内外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参与联合实验室建设,广泛汇聚创新资源。支持各地市、高校院所等设立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产业技术联合创新中心等对外科技合作平台,建设国际技术转移网络,促进创新成果落地转化。依托“大湾区科学论坛”等活动,平行举办未来产业主题论坛和会议,打造高质量国际未来产业交流合作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粤港澳协同行动。大力推进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台建设,加快粤港澳三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深入开展“数字湾区”建设,进一步推动“钱过境、人往来、税平衡、物流通”,持续推动未来产业相关科研资金、仪器设备、大科学装置、技术信息、数据资源等创新要素跨境高效流动和开放共建共享。支持三地创新主体开展联合科研攻关,持续实施科技创新联合资助计划,推动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等向港澳开放。充分发挥港澳在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优势,支持港澳高校在“自由探索”传统基础上,与广东联合开展“有组织、有目标”深度合作,加快未来技术成果产业化。(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政务和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聚焦“两核、双廊”,优化广东未来产业空间布局

  广州、深圳充分发挥核心引擎作用,紧盯全球科技和产业发展前沿,全面培育发展未来产业,以建设未来产业先导区为牵引,加速技术创新和产业培育,争当全球未来产业发展的引领者。在广深港、广珠澳科技创新走廊和深港河套、粤澳横琴科技创新极点开展高水平合作和高效率协同,不断集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构建开放型未来产业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结合“百千万工程”实施,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结合本地优势积极发展未来产业,形成一批自主可控、技术先进的未来产业产品和装备。全省形成以广州、深圳为核心,以广深港、广珠澳“双廊”为主轴,其余各地特色发展的未来产业“两核双廊多极点”发展空间布局。

  ——广州市。以广州科学城、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国际生物岛、南沙科学城、广州民营科技园等为核心载体,聚焦未来网络、通用智能、生命与健康、低碳能源、先进材料、未来空间、量子科技等领域,重点发展细胞和基因治疗、脑科学与脑机接口、类器官、仿生智能材料、纳米材料、深海空间、网络空间、低空经济、量子精密测量等细分产业。

  ——深圳市。以光明科学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等为核心载体,聚焦未来网络、通用智能、生命与健康、低碳能源、先进材料、未来空间、量子科技等领域,重点发展下一代移动通信、算力网络、大模型、通用智能终端、具身智能机器人、合成生物、AI+生物医药、细胞和基因治疗、脑科学与脑机接口、低空经济、量子计算等细分产业。

  ——珠海市。依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珠海高新区等重点创新平台,聚焦低碳能源、未来空间、通用智能、生命与健康等领域,重点发展新型储能、深海空间、网络空间、未来智能终端、智能无人系统、脑科学与脑机接口、低空经济等细分产业。

  ——佛山市。以佛山国家高新区、三龙湾科技城、佛山人才创新灯塔产业园、佛山云东海医药健康产业园、佛山北滘机器人谷智造产业园等为载体,聚焦通用智能、生命与健康、先进材料、低碳能源、未来空间等领域,重点发展具身智能机器人、未来智能终端、AI+生物医药、细胞和基因治疗、绿色氢能、新型储能、深海空间等细分产业。

  ——惠州市。以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惠州新材料产业园为核心载体,聚焦未来网络、通用智能、低碳能源、先进材料等领域,重点发展智能无人系统、新型储能、先进核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纳米材料等细分产业。

  ——东莞市。以松山湖科学城、滨海湾片区、水乡片区等为核心载体,聚焦未来网络、通用智能、生命与健康、未来空间、低碳能源、先进材料等领域,重点发展下一代移动通信、未来智能终端、具身智能机器人、合成生物、网络空间、超导材料、先进金属材料、纳米材料、绿色氢能、新型储能等细分产业。

  ——中山市。以中山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岐江新城为核心载体,聚焦未来网络、通用智能、生命与健康、低碳能源、先进材料、未来空间等领域,重点发展下一代移动通信、光计算与可见光通信、未来智能终端、智能无人系统、细胞和基因治疗、新型储能、绿色氢能、先进核能、先进金属、深海空间、低空经济、网络空间等细分产业。

  ——江门市。加快江门人才岛科创中心、中科健康创新生物产业园等科技载体建设,聚焦先进材料、低碳能源、未来空间等领域,重点发展先进金属、先进核能、新型储能、深海空间等细分产业。

  ——肇庆市。依托珠三角(肇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西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等科技创新载体,聚焦低碳能源等领域,重点发展新型储能等细分产业。

  ——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各市结合资源禀赋和功能定位,聚焦低碳能源、未来空间等领域,重点发展绿色氢能、新型储能、先进核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深海空间等细分产业。全面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科技成果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转移转化,打造未来产业沿海发展带和北部应用示范区。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抓好本方案落地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各地结合资源禀赋和特色优势,制定细化工作计划,明确未来产业发展目标,研究制定重点领域培育发展策略,梳理创新主体清单、重点项目清单,明确发展路线图、时间表,分层次、体系化布局未来产业,形成梯次培育发展格局,避免一哄而上造成资源浪费。(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体制机制。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探索推动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探索构建鼓励创新、弹性包容的未来产业产品和服务准入、市场监督制度。探索“观察期”“包容期”等新型监管举措,在符合条件的领域试点“沙盒监管”。强化创新容错,深化科研人员减负松绑。积极争创国家未来产业先导区,推动一批先行先试的改革任务攻坚和创新政策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监测评估。根据未来产业发展特点,建立未来产业统计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各细分领域发展动态,设立追踪反馈、评价调整机制,适时完善和调整有关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于技术研发有突破、市场潜力明朗、产业化进程加速的领域,加大投入力争早日形成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良好氛围。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制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和创新文化。举办好大湾区科学论坛,支持优势学科领域建立学术团体组织,营造浓厚的未来产业学术交流氛围,引导各方力量参与未来产业培育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前海规〔2024〕1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精神,促进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商贸物流、航运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促进商贸物流业、航运服务高质量发展有关措施的申请、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 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本办法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扶持资金年度计划、材料受理、审核、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管理服务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从事商贸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机构)及自然人,但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 扶持资金原则上采用事后支持方式,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当年扶持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进行调整。

  第六条 申请机构单一年度享受本办法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第三章规定的商户单一年度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章 贸易航运发展支持

  第七条 支持前海合作区一般贸易、保税贸易、离岸贸易等外贸业态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枢纽。

  第八条 企业法人通过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级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一次性支持20万元。企业法人获得RCEP“经核准出口商”且在有效期内的,额外支持5万元。

  第九条 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保税研发、保税检测维修、保税展示交易等保税新业态的机构,根据年度保税业态规模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条 企业法人在前海合作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租赁仓库、配套办公物业,分别按租金价格的5%、10%予以支持(租金价格取市场评估价格与实际价格较低者),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转租或业主自用的,不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法人对综合保税区仓库设施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2023年1月1日起投入使用且未获得过市级财政同类相关政策支持的单个项目,实际投入总额(不含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费用)不少于1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入总额的10%予以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法人同时申请多个项目支持的,累计支持金额每年最高600万元。

  第十二条 邮轮企业法人在蛇口太子湾邮轮母港开辟新邮轮航线且年度安排航次不少于12次的,按航线类型予以一次性支持,同一邮轮企业法人每年最高300万元:

  (一)将蛇口太子湾邮轮母港作为始发港的,每条航线支持150万元;

  (二)将蛇口太子湾邮轮母港作为访问港的,每条航线支持100万元。

  第十三条 机构或在前海合作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购买单价在200万元至600万元的新游艇,且游艇在深圳长期注册登记的,按游艇单价的5%予以支持,同一机构或自然人每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艘游艇只能支持一次。

  第十四条 经事前报备,机构在上一自然年度举办游艇交易会,单次参会游艇品牌不少于20家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个机构每年最高支持4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大宗商品贸易、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具体按照前海合作区促进大宗商品贸易、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商业发展支持

  第十六条 对前海合作区年度商品销售额不少于2亿元且同比增速不低于10%、15%、20%的零售企业法人,分别按年度商品销售额的0.1%、0.15%、0.2%予以支持,每家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十七条 在前海合作区、全国其他区域拓展直营分店(每家直营分店年度销售额不少于200万元)的前海合作区零售、餐饮总公司,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支持,根据拓展直营分店的数量,总公司每年可获得最高20万元的拓店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法人”在前海合作区内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招引“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法人”的前海合作区商业运营机构,给予对应支持金额的10%作为奖励,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

  第十九条 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会展片区新开业的商业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商业运营机构,按4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运营支持,每家商业运营机构最高500万元。

  第二十条 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会展片区新开业且店铺商业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商户,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50%,每家商户最高50万元:

  (一)按4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商户一次性开业支持;

  (二)已稳定经营一年的,按40元/平方米予以商户12个月的经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首次获得米其林、中华老字号、黑珍珠、深圳老字号殊荣的品牌餐饮商户(以近两年内榜单为准),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同一品牌餐饮商户同一年度获得以上多项殊荣的,可择优享受支持。

  第二十二条 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与商业运营机构续签租赁合同不少于2年租期的商户,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一)店铺商业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商户,给予一次性持续经营奖励2万元;

  (二)店铺商业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商户(仅企业法人),给予一次性持续经营奖励5万元;

  (三)店铺商业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商户(仅企业法人),给予一次性持续经营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前海合作区会展片区年度零售额不少于3亿元且实现同比增长的前海合作区汽车零售企业法人,租赁商业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按40元/平方米/月予以经营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50%,每年每家最高2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在前海合作区会展片区,通过汽车发布或新品首发等举措提振汽车消费的汽车零售企业法人,按其实际支付场地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对紧密结合“深港消费、夜间经济、餐饮美食”等方向推出促销举措的相关机构,按其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支持,每家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通过符合产业发展的促消费措施,支持前海合作区内零售、餐饮等产业领域发展,促进消费提质升级。

第四章 其他支持

  第二十七条 主导或参与制定商贸物流供应链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及湾区标准的机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承担国家级商贸物流供应链有关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考核的机构,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2022年1月1日后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商业等领域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法人,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一)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且拥有100家以上会员的,一次性支持20万元;

  (二)经香港特区备案认可且具有行业代表性的香港行业协会,在前海合作区雇有至少2名员工的代表处,每年支持30万元,最多支持3年。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九条 扶持资金申请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请。扶持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受理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机构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授权前海管理局在审核认定争议时向税务等机关查询核实相关信息。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三)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支持资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据机构资金申请情况,与申请机构签订相关支持协议。

  第三十条 申请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申请公告中以申请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申请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60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材料需补充的,前海管理局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经补充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60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不超过20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扶持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同步编制扶持资金绩效目标,作为扶持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前海管理局应及时开展扶持资金实施和使用情况的绩效监控和评价,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申请机构在申报、执行扶持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应当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扶持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前海管理局和申请机构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三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是指《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函〔2010〕86号)确定的区域。“前海合作区会展片区”,是指《深圳空港会展世界级商圈规划纲要》确定的“会展片区”范围。

  (二)本办法第九条“保税业态规模”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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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办法支持的“商业运营机构”,是提供包括商业规划、招商及运营管理等服务的机构,若其商业项目的运营机构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运营机构需提供相关运营委托材料,或其他相关材料。

  (四)本办法支持的“商户”,是与商业运营机构签订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或自主购买物业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支持业态包括实际经营的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及个别高端配套类主体。条款中另有规定除外。

  (五)本办法所称“新开业”,是指2023年1月1日起,依法取得经营及消防许可等合法经营必备证照,并在区域内实际经营的商户或商业运营机构。

  (六)本办法所称“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法人”是指经营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与业主方签订2年以上租赁合同的法人单位,开店投入金额大于300万元。

  1.国际知名品牌(含港澳台):在中国行政区域(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旗下品牌,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或《VOGUE》《ELLE》《时尚芭莎》《时尚COSMO》《GQ》《T Magazine》等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3次(含)以上。

  2.国内知名品牌(不含港澳台):在中国行政区域(不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零售企业旗下品牌,在国内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开设5家(含)以上门店。

  (七)本办法支持的“国家级商贸物流供应链有关试点、示范项目”,是指国家部委以正式通知或官网公布确立的行业领域有关试点、示范创建项目。

  (八)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按以下支持标准建设: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按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1:1给予配套奖励。主导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及湾区标准制定项目的,按标准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的按项目减半奖励。同一个标准项目涉及多个符合要求申请单位的,按主导或参与项目奖励金额平均分配;涉及转化湾区标准的,与原标准类型奖励不重复享受。主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湾区标准制定项目的,是指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名。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项目的,指排名第三至第八名;参与地方标准、湾区标准制定项目的,指排名第三至第五名。前述主导或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的,为经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确认参与研制的相应排序单位。如起草单位中有行政机关单位(或财政全额核拨单位)的,申请单位名次可相应顺延。

  (九)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少于”“低于”“超过”“以下”不含本数。

  (十)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深前海规〔20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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