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广东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广东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更多高技能人才,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
(一)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选拔。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每年评聘选树一批在技术技能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或本地区、本行业公认具有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依托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平台,通过名师带徒、技能研修、技术交流等形式,加大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力度。强化青年高技能人才储备,形成梯次培育格局。建立全省高技能领军人才信息资源库,遴选后备领军人才入库并动态调整,为领军人才搭建技能交流、技术创新、资源共享的发展平台。
(二)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引领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设立首席技师和特级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支持各类用人单位依托高技能领军人才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艺传承、技能攻关等方面的作用。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及团队参与国家及省科技计划项目,所在单位可根据其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给予绩效奖励。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鼓励企业加大高技能领军人才在自主组建技术攻关团队、仪器设备采购使用、创新资源流动共享等方面的调度权,并在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提升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水平。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党委联系服务专家范围,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定期开展国情研修考察、党校研修班等活动,提升其政治理论水平。鼓励企业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支持企业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股权激励、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项目分红或岗位分红,不断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薪酬待遇。通过提供购房补贴、人才公寓等多种方式,帮助高技能领军人才解决住房问题。高技能领军人才按照属地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落实待遇。
二、筑牢产业技能根基
(四)发挥行业企业主体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高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鼓励各类企业结合实际把高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情况,作为各类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参考。鼓励各类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五)强化职业院校基础作用。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强校工程、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技工教育强基培优计划,打造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优化调整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紧密对接产业链、人才链构建专业体系。支持技师学院按照高等职业院校规格设置,推动技师学院扩大技师培养规模。技师学院教师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培训访学、技能交流等活动,相关费用、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等按照高等职业院校有关规定落实。拓宽引才用才渠道,技工院校可按规定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含高级技工学校)分别按照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统筹使用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支持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
(六)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鼓励企业依托技术技能岗位开展学徒制培养。支持产教评技能生态链企业面向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吸纳毕业学年学生创新开展学生学徒培养,由技能生态链企业与学徒双方签订学生学徒培养协议,明确学生学徒在学徒工管理阶段,学徒培训、岗位历练、班别调配、岗位配置、工伤保护等比照企业同类正式员工一体化管理,确立学生学徒培养结束后面向技能生态链企业实现就业的目标导向。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学徒培养培训效果作为评价学校办学质量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重要内容。
(七)加强培养载体建设。加强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建设本地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点面结合、精准有效、机制健全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设施网络。
三、建设高水平技能生态
(八)构建技能生态机制。在我省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通过龙头企业出标准、出岗位、出师傅,院校出学生、出教师、出教学资源,政府出政策、出资金、出管理,建立以产业岗位标准为引领、以院校学生和教学资源为基础、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为纽带的产教评技能生态机制。在技能生态内部建立以真实性和有效性为指标的质量评估体系,通过成员间相互评估反馈,推动形成内部自律、互促共进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九)建设技能生态链。重点面向战略性产业集群,以龙头企业为主导,聚集上下游企业、院校、人才培养评价机构等组建产教评技能生态链,紧密对接产业链建设集招工、培训、评价、就业、提升一体闭环的技能人才供应链。支持技能生态链汇聚产教评资源,共同开发职业标准、评价规范、题库资源,共同制订培养标准、评价标准,建立行业个性化认证体系,推行“一试双证”评价模式。支持技能生态链企业实行校企联合招生,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面向行业企业职工开展技能培训,为产业发展提供稳定的技能人才。
(十)培育技能生态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市依托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和产业链供应链生态体系建设试点,探索培育兼具技能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综合功能的产教评技能生态区,在人才培养、评价、就业创业和有关产业扶持资助政策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推动技能生态区在推进产教融合、投入机制、高技能人才制度创新、粤港澳人才交流合作等方面积极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经验新范式。
四、深化多元化评价机制改革
(十一)全面推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动企业实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大力推进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聘任为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的人员,可分别比照本单位正高级职称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推进职业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职业院校毕业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开展国家职业标准的适应性、灵活性开发,加强面向新职业、新技术的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发,不断完善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评价规范为补充的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职业标准体系。
(十二)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自主设置岗位等级,自主开发制定岗位规范,自主运用评价方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技能生态链评价机构,可按照自主评价方式为产业链用工企业的员工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备案的大型企业、上市公司、产教评技能生态链评价机构,可按照企业技能人才规划和发展需要,对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自主对各等级直接认定,不受逐级评价的限制,认定工作主要采取技能操作考核、工作业绩评审、过程考核等方式进行。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地市推荐管理、省级统筹择优遴选备案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十三)加强技能人才评价监管。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监管。建立技能人才评价诚信档案,纳入全省信用信息管理。对违反技能人才评价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限制其参加技能人才评价相关活动以及享受职业技能相关补贴等政府优惠政策。制定技能人才评价机构违规处理和信用管理办法,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体系。
(十四)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健全以全省职业技能大赛和行业技能竞赛为主体,企业、院校和地方各级职业技能比赛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以省政府名义定期举办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推动省有关部门、市县、行业协会、企业积极开展技能竞赛活动。健全竞赛管理制度,推行“赛展演会”结合的办赛模式,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投入保障机制。建设世界技能大赛研究(研修)中心,推动世赛成果转化。落实获奖选手升学、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鼓励企业对竞赛选手建立与岗位使用及薪酬待遇挂钩的长效激励机制。
五、营造技能人才乐业氛围
(十五)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企业可设立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带徒津贴等,鼓励高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实行“技师+工程师”等团队合作模式,在科研和技术攻关中发挥高技能人才创新能力。鼓励高技能人才兼任职业院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畅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流动渠道。支持各地面向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视从技能人才中培养选拔党政干部。
(十六)健全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强化技能价值导向,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应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鼓励国有企业对评聘的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在工资结构中设置技能津贴等体现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发布分职业(工种、岗位)、分技能等级的工资价位信息。用人单位在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分别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企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企业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酬。
(十七)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交流机制。健全人才服务体系,引导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建立健全技能人才柔性流动机制,鼓励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合作等方式更好发挥作用。鼓励各地将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建立人才入县下乡激励机制,引导技能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基层一线流动,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其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推进与港澳在高技能人才培养、职业教育与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等领域交流合作。支持依托世界技能大赛等渠道,实施技能领域“走出去”、“引进来”合作项目,积极参加和举办国际技能竞赛和国际性技能交流活动,多渠道组织高技能人才参加国(境)外培训交流活动,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报批列入政府出国培训团组计划。
(十八)加大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力度。健全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体系。提高各级各类表彰和荣誉评选中高技能人才的比例,推荐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支持高技能人才申报国家及省市科技进步奖等科学技术奖项,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按规定授予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注重依法依章程推荐高技能人才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各地人才分类目录。定期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交流活动。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在本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
(二十)加强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用好人才发展、就业创业、教育等经费,按规定用于支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支持各地出台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探索建立省级统一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二十一)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落实机制,将有关工作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完善政策、项目、资金等配套措施,扎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