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消息,该局近日制定印发了《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对涉及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11大类生态环境领域共40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了免罚规定,并将于2月1日起实施。
《清单》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省不予处罚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江门市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出台的。《清单》严格界定了免处罚适用情形和要件,那么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免处罚呢?“前提必须是首次违法或一定期间内首次违法,而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行为,已按要求改正的,并符合《清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不予行政处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表示,比如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又如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但免罚并不等同于免责。”该工作人员强调,对适用《清单》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对违法主体的宣传教育,通过提醒、指导、教育、约谈等柔性方式进行纠正教育,引导企业自律,同时加强监管等。
据介绍,《清单》的发布是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助力优化江门市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接下来,生态环境系统将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的程序,依法调查取证、加强督促整改、严格案件审查、规范过程记录,做到环境执法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