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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保持稳定

时间 : 2023-11-03 10:47:07 来源 :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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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东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广东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民办十二年一贯制、十五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对于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地区学生以及海外华侨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同的收费政策。国际学生收费政策,由学校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等因素自主制定。

  收费怎么收?

  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要坚持公益属性,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其中,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授权各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学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取。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只限于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入学学生,老生收费标准不予调整。插班生或因病等原因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标准收取学费,不得重复收费。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非营利和学生自愿原则。学校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引入第三方有偿为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的,学校可代收费。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因扩建、改建导致生均培养成本上涨且经核定上涨幅度超过50%的,当次学费标准调整周期可缩短至两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住宿条件未发生明显改善的,不得提出调高住宿费定价申请。

  退费怎么退?

  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还所收费用。因办学单位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生注册缴费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按学年收费的退还95%)。学生在校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清退,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学生在校时间从学校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这些费用不能收!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相关规定,向学生提供国家和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不得收取教科书费。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纸杂志等资料(含软件、平板电脑、课程资源等);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等费用;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变相违规加收其他费用。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合并收取。学校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